南市警第三分局員警執行巡邏勤務,發現違規車輛欲前往攔檢,該車駕駛加速駛離,警員在後跟隨,被害人心生緊張,竟再度闖紅燈致發生車禍死亡,業經台南地檢署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
南檢檢察官陳鋕銘偵辦,108年8月9日凌晨3時37分,南市警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員警,駕駛巡邏車巡邏街道,行經安南區海佃路一段與府安路五段交岔路口時,發現陳男(81年次)駕駛自小客車闖紅燈左轉急速離去,欲前往攔檢,陳男見狀加速駛離,員警在後跟隨,致陳男心生緊張,再度闖紅燈,擦撞河堤護岸後,再撞上對向民宅門前花臺水泥圍欄及鐵捲門,反彈並翻覆,陳男因此事故死亡。
▲檢方認警察依法執勤無違失,予不起訴處分。(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死者家屬質疑警方執行勤務違反比例原則,且發現死者翻車時未即時救援導致其死亡。檢察官認定,死者深夜高速闖紅燈與警車擦身而過仍快速駛離,警員基於警察實務經驗研判,有啟動犯罪偵查、交通稽查之必要,而予以尾隨蒐證,係合法且適當。
依警員配戴之攝影機、路口監視器影像所示,在跟隨被害人自小客車時,因係深夜時段,人車稀少,且該路段一側為河堤,沿路交岔路口不多,如在後跟隨尚不致造成道路行人及被害人行車安全。
跟隨期間警員除多次間斷減速外,並於發現死者不顧警車跟隨稽查,反加速逃逸,甚至闖紅燈差點擦撞綠燈通過車輛時,即放棄跟隨,故其等偵查及交通稽查之作為合於比例原則,亦無不法。
依員警配戴之攝影機、民宅監視器、第三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員案件紀錄表、通報語音紀錄、警員手機撥話截圖等資料所示,被告2人並未遲誤通報救援。
死者車輛翻覆受困車中,車門無法打開,係由警員通報勤務指揮中心及消防隊支援消防車前來,以破壞方式拆除車門,才救出死者,至死者移上救護車擔架期間,都有人員在事故車輛週邊忙碌奔走,自事故地點到永康奇美醫院之車程,與經過急救無效宣告死亡的時間顯示,並無遲延救護之情形。
本案警員深夜巡邏發現死者高速闖紅燈,予以跟車蒐證,此部分係依法令之阻卻違法行為,且偵查及交通稽查之執法蒐證手段合於比例原則,故認行為不罰;而警員復無遲誤救護之情形,故認此部分罪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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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屬質疑警方執行勤務違反比例原則,且發現死者翻車時未即時救援導致其死亡。檢察官認定,死者深夜高速闖紅燈與警車擦身而過仍快速駛離,警員基於警察實務經驗研判,有啟動犯罪偵查、交通稽查之必要,而予以尾隨蒐證,係合法且適當。
依警員配戴之攝影機、路口監視器影像所示,在跟隨被害人自小客車時,因係深夜時段,人車稀少,且該路段一側為河堤,沿路交岔路口不多,如在後跟隨尚不致造成道路行人及被害人行車安全。
跟隨期間警員除多次間斷減速外,並於發現死者不顧警車跟隨稽查,反加速逃逸,甚至闖紅燈差點擦撞綠燈通過車輛時,即放棄跟隨,故其等偵查及交通稽查之作為合於比例原則,亦無不法。
依員警配戴之攝影機、民宅監視器、第三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員案件紀錄表、通報語音紀錄、警員手機撥話截圖等資料所示,被告2人並未遲誤通報救援。
死者車輛翻覆受困車中,車門無法打開,係由警員通報勤務指揮中心及消防隊支援消防車前來,以破壞方式拆除車門,才救出死者,至死者移上救護車擔架期間,都有人員在事故車輛週邊忙碌奔走,自事故地點到永康奇美醫院之車程,與經過急救無效宣告死亡的時間顯示,並無遲延救護之情形。
本案警員深夜巡邏發現死者高速闖紅燈,予以跟車蒐證,此部分係依法令之阻卻違法行為,且偵查及交通稽查之執法蒐證手段合於比例原則,故認行為不罰;而警員復無遲誤救護之情形,故認此部分罪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