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每年約有 30 萬人到澳洲打工度假。(圖/翻攝自 pixabay )

日前一名英籍女子至澳洲打工,在當地商店擔任服務生,由於不滿須繳納 15 %的「背包客稅( backpacker tax )」,委託國際稅務公司 taxback.com 提告。經布里斯本法院審判,法官認定課徵背包客稅違法,且此稅制是變相的國籍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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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此判定的主因是,澳洲政府與英國、美國、德國、芬蘭、智利、日本、挪威及土耳其之間有稅務協議,向這位英國籍的背包客徵稅,不符合英澳之間的雙重徵稅條約中的不歧視條款。經由法院判定,除了這名英國背包客將不用繳納稅金以外,上述國家中,以 417 或 462 簽證(打工簽證)進入澳洲工作,且收入低於 1.82 萬澳元(約 39 萬台幣)的勞工將會被退稅。

此判決影響的人數,據統計將有約 7 萬 5000 人,然而相對於在澳洲打工的 30 萬名背包客全體來說,並不算是大多數。澳洲稅務局對此表示,由於此判決只影響少數持打工度假簽證的外國人,將不排除繼續上訴。

台灣並未與澳洲簽訂稅務協議,前往澳洲打工度假仍要被徵收背包客稅。過去,只有在澳洲居住超過 183 日,且收入超過 1.82 萬澳元(約台幣 39 萬元)的居民才需要繳納稅金。自 2017 年新稅務法推行後,任何持 417 或 462 簽證的外籍工作者,不論是否低於 1.82 萬元,都需要繳交 15 %的稅金。收入高於此規定金額則會依高低,將會被課徵所得 19% 到 45% 不等的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