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昨(30)日宣判,2014年3月23日太陽花學運期間發生「324占領行政院」行動,警方採強制驅離,台北地院認為其中受傷的14人求償有理,北市警需賠償1,111,570元。對於這個結果,我們大膽提出一個假設,假設,這次強制驅離受傷的不是學生、不是前台聯立委,而是親中團體成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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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2004年聯合國對「法治」的定義,法治必須包括以下幾個原則,包括了:法律至上(即任何人、機關都不得凌駕法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對法律負責、公平適用法律、權力分立、決策參與、法律明確、避免專斷獨行、程序與法律透明。換句話說,法律的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更重要的是,法律必須「用統一的標準去評斷同樣的事情」。

當很多人為這樣的判決結果歡呼,認為這是威權時期迄今的「多數國家暴力事件」,人民上街頭表達對政策的意見,是人權的行使,也是民主最重要的基石。國家不應該用任何不法暴力,讓人民處於恐懼之下。而昨日台北地方法院也據此認定「324占領行政院」行動,警方強制驅離時造成部分抗議人士受傷,判決國賠成立。

很多人對於事件的好惡,是取決於自己對該事件的態度,這本來就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但當事件走到法律層面時,就不能依自己的好惡來評斷。對同樣的事件,不管當事人你喜歡或厭惡,法律都應該給予同一標準的判斷。

換言之,如果依照昨日台北地方法院的判例,我們大膽地做一個假設,如果,事情發生在五年後的今天,執政者從馬英九換成了蔡英文,上街頭、衝進行政院的,不再是學生,而是親中團體的成員時,前述為判決結果歡呼的人們,還能夠同樣為這樣的結果歡呼嗎?因為依照昨日的判例,受傷的親中團體成員,也勢必可以獲得國家賠償。那麼,如今為太陽花國賠案歡呼的人,請捫心自問,您還能歡呼得起來嗎?

當然,這是假設,不是事實。雖然「占領行政院」的人,因為種種原因不用負起法律責任,卻還可以回頭控告執法的員警執法過當,有一種詭異的喜感,但基於尊重司法的原則,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發表聲明表示:「警方尊重司法判決,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警局絕對支持員警依法執法,必保障同仁執法權益,待取得判決書後,將與律師研究上訴。」

套一句網路鄉民的慣用語:「這是經過法院認證的『犯法沒事,國家還要賠錢。』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