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目前又適逢購屋旺季,不少買方疑問,若在11月登記完成的屋主是否要繳納地價稅?信義代書回應說,每年的8月31日是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只要當日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就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意即今年9月1日後買屋不需繳納當年的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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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規定,地價稅為每年開徵一次,開徵日期為每年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徵收期間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有12個月。如在年度中曾經移轉,稽徵機關是以8月31日這一天在「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做為課徵對象,負擔全年的地價稅,「不採按月課徵」。

若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屬於當事人之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分為自用住宅稅率與一般稅率,分別課徵千分之二和千分之十的地價稅,日前基隆就發生兄弟共同持有土地,弟弟享有自用住宅稅率,哥哥卻被課徵一般稅率,信義代書提醒,新購房屋之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須在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資料,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惟若未申請或申請未核准通過時,稅捐稽徵機關會按一般的稅率課徵。

針對地價稅申請自用住宅的條件,信義代書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211.75坪)為限。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