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間常聽到有人在說「中華民國萬萬稅」,其實有些權益要項如果稍做留神了解,許多的稅賦是可以不用繳或可享優惠、減免的,如: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免徵」地價稅,您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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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近期對國人的「地價稅」免徵、減免或優惠提出說明。如,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私有土地若無償提供公眾作道路使用通行,可向土地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財政稅務局)「提出申請減免(免徵)地價稅;但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則無減免地價稅適用(仍須課徵)」。

財稅局說,已核准按「自用住宅」(千分之二)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戶籍因故遷出改按「一般用地」(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往後再遷回原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前40日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後,當年度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

原課徵田賦土地,如公共設施已完竣,改課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稅務局表示,原課徵田賦都市土地,如果都市計畫法編定為非農業區,且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皆已建設完竣,即屬公共設施完竣土地,依法應自公共設施完竣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土地已變更使用,例如鋪設水泥地、興建房屋等,未作農業使用者,應自變更使用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土地如果符合免徵地價稅的相關規定,應依法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才能在當年度適用優惠稅率;如果逾期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財稅局籲請民眾記得要在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自身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