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交通部道安會報統計,台灣去(107)年度發生超過32萬件車禍事故,在後續事故肇責、賠償糾紛上耗費龐大社會資源;有些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了卸責常會說「我沒看到!」但律師林思銘表示,用路人有注意、防止事故責任,辯稱「沒看到」反而證明了自己的過失,提醒大家在路上還是要提高警覺,小心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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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林思銘表示一般人對法律似懂非懂,存在非常多的迷思與錯誤觀念,因此錄製系列影片「律師林思銘 一講您就明」,告訴大家「律師看的角度跟你不一樣」,藉以建立正確的法律常識;影片內容從交通事故、離婚訴訟、家產爭議、債務糾紛等市井小民常見困擾都涵蓋在內,希望讓每位鄉親都能受到法律的保障,不要誤觸紅線。

影/車禍事故爭辯「沒看見」無用 反落實「過失」責任 ▲律師林思銘(右)說明當車禍事故爭辯「沒看見」是沒有用的,反落實「過失」責任。(圖/記者常似虎翻攝)

針對車禍意外,林思銘律師由法學專業角度分析,說明刑法14條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如果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企圖以「我沒看見!不知道怎麼發生的!」來推卸或減輕責任,反而更讓坐實了自己有未注意前方車況、避免事故的過失責任。

基於法律層面,萬一發生交通事故,為了釐清肇事責任歸屬,當事人可以舉證「意外發生,是因為對方突然衝出來,當我發現的時候,已經盡力閃避、煞車,善盡最大可能去避免,但最後還是沒辦法。」說明自己做了些什麼,而不是迴避,鴕鳥心態在法律上沒有太大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