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擬廢除印花稅,藍營執政15縣市首長聯名反對,甚至直指廢印花稅是為討好有錢人與工商團體,最大受益者是建商,對此,財政部表示,廢止印花稅是全民受惠,不是討好有錢人,也沒有限定特定對象與團體受益,甚至舉出3例說明,其中像統一發票,若廢除印花稅,未來中獎就不用再繳千分之4的印花稅,以中參獎1萬元來說,省了40元。
其實,針對廢除印花稅,財政部曾多次說明,甚至在臉書發文向縣市長們喊話:「廢除印花稅請免操煩」,印花稅法如果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廢止,將由中央編列預算補足地方稅損,還透過4張圖,要讓民眾知道廢除印花稅爭議何在。
▲中央擬廢除印花稅,引發縣市首長反彈,財政部則表示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廢止,將由中央編列預算補足地方稅損,並提供4張圖讓大家了廢除印花稅爭議何在。(圖/擷取自財政部臉書)
財政部次長吳自心今日也強調,印花稅廢止後的替代財源已確定,將由中央以專案補助方式補齊財源缺口,接下來將等法案通過後,邀集地方政府討論擬定分配計算公式。
財政部指出,我國現行對「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4種憑證課徵印花稅。鑑於1筆交易常同時構成不同稅目課稅要件,包含買賣、承攬、讓受及分割不動產等,導致民眾對於印花稅與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及所得稅有重複課稅的疑慮。
此外,印花稅的課徵項目是以憑證性質認定,但隨經濟發展,商業交易涉及憑證種類及態樣繁多,容易造成徵納雙方對憑證性質認定歧見,因此外界時有廢止該稅建議。
對於藍委指稱廢止印花稅是為討好有錢人及工商團體,最大受益者是建商等,財政部強調,廢止印花稅的利益是全民受惠,不是為討好有錢人,也無僅限特定對象或團體受益情形。
財政部也舉出3例說明,像是統一發票中獎額在新台幣250元以上者,除以系統自動匯款方式將獎金匯入指定的金融帳戶無須書立收據,中獎人出具的領獎收據應按中獎金額繳納千分之4印花稅。
也就是說,如果民眾中統一發票參獎1萬元,持該發票至銀行領取中獎現金,銀行除須先扣繳所得稅2000元外,尚須扣取40元印花稅,民眾實際領取7960元,因此民眾抱怨一定額度以上中獎額仍須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無再繳納印花稅的必要。
再來,承攬契據是由立據人依契約金額繳納千分之1印花稅,若營業人承攬交易屬銷售勞務性質,還應就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5%營業稅,2稅課稅要件不同,亦非必然同時課徵,只是都以同一交易的承攬金額計算稅額,致民眾有重複課稅之感。
此外,訂貨單具承攬契據適用千分之1稅率或買賣動產契據應納12元印花稅,常為認定爭執之處。
財政部解釋,在1985年制定新制營業稅時,將附隨營業發票課徵的印花稅納入營業稅課徵,並規畫長期將視稅收情況適時廢止印花稅。2002年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印花稅及娛樂稅之檢討」報告,建議在可彌補地方政府財源之原則下,廢除印花稅。2009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綠色稅制之研究」報告,建議綠色稅制改革應以改良印花稅為配套。
而立委也曾於2002、2005年及2010年提案廢止印花稅,財政部表示,考量印花稅課徵爭議及參酌歷次稅改建議與消除納稅義務人交易過程干擾,並降低交易成本,財政部因此擬具印花稅法廢止說明,在2019年8月14日函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強調,依據財劃法第38條之1及財政紀律法第5條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歲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具體指明彌補資金的來源。因此,為避免影響地方施政,若經立法院審議廢止印花稅法,將由中央編列預算補足地方減少的稅收,未來並納入財劃法修正草案通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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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次長吳自心今日也強調,印花稅廢止後的替代財源已確定,將由中央以專案補助方式補齊財源缺口,接下來將等法案通過後,邀集地方政府討論擬定分配計算公式。
財政部指出,我國現行對「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4種憑證課徵印花稅。鑑於1筆交易常同時構成不同稅目課稅要件,包含買賣、承攬、讓受及分割不動產等,導致民眾對於印花稅與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及所得稅有重複課稅的疑慮。
此外,印花稅的課徵項目是以憑證性質認定,但隨經濟發展,商業交易涉及憑證種類及態樣繁多,容易造成徵納雙方對憑證性質認定歧見,因此外界時有廢止該稅建議。
對於藍委指稱廢止印花稅是為討好有錢人及工商團體,最大受益者是建商等,財政部強調,廢止印花稅的利益是全民受惠,不是為討好有錢人,也無僅限特定對象或團體受益情形。
財政部也舉出3例說明,像是統一發票中獎額在新台幣250元以上者,除以系統自動匯款方式將獎金匯入指定的金融帳戶無須書立收據,中獎人出具的領獎收據應按中獎金額繳納千分之4印花稅。
也就是說,如果民眾中統一發票參獎1萬元,持該發票至銀行領取中獎現金,銀行除須先扣繳所得稅2000元外,尚須扣取40元印花稅,民眾實際領取7960元,因此民眾抱怨一定額度以上中獎額仍須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無再繳納印花稅的必要。
再來,承攬契據是由立據人依契約金額繳納千分之1印花稅,若營業人承攬交易屬銷售勞務性質,還應就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5%營業稅,2稅課稅要件不同,亦非必然同時課徵,只是都以同一交易的承攬金額計算稅額,致民眾有重複課稅之感。
此外,訂貨單具承攬契據適用千分之1稅率或買賣動產契據應納12元印花稅,常為認定爭執之處。
財政部解釋,在1985年制定新制營業稅時,將附隨營業發票課徵的印花稅納入營業稅課徵,並規畫長期將視稅收情況適時廢止印花稅。2002年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印花稅及娛樂稅之檢討」報告,建議在可彌補地方政府財源之原則下,廢除印花稅。2009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綠色稅制之研究」報告,建議綠色稅制改革應以改良印花稅為配套。
而立委也曾於2002、2005年及2010年提案廢止印花稅,財政部表示,考量印花稅課徵爭議及參酌歷次稅改建議與消除納稅義務人交易過程干擾,並降低交易成本,財政部因此擬具印花稅法廢止說明,在2019年8月14日函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財政部強調,依據財劃法第38條之1及財政紀律法第5條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歲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具體指明彌補資金的來源。因此,為避免影響地方施政,若經立法院審議廢止印花稅法,將由中央編列預算補足地方減少的稅收,未來並納入財劃法修正草案通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