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議會前副議長郭明賓,原有意在本屆市議會更上層樓,卻在競選議員時,涉嫌透過社區主委、前里長等樁腳以現金賄選,經檢警調查獲後,由嘉義地檢署以賄選起訴,昨(9)日嘉義地院依違反選罷法,判決郭明賓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7年,全案仍可上訴。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嘉義地檢署指在郭明賓2018年參選嘉義市議員時,涉嫌以每票1000元現金,透過女前里長、邱姓女子及某大樓管委會主委、副主委等人協助進行買票賄選,查扣賄款現金18萬元。

經嘉義地檢署依職權起訴後,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昨日宣判,判決郭明賓違反選罷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7年,陳姓主委、董林姓女前里長、邱女等7名樁腳,分別遭1年7月、1年9月或3月不等有期徒刑,但均可緩刑5年或易科罰金,社區主委、女前里長及邱女則併處褫奪公權5年,判刑確定後,各須35萬、60萬、50萬公益捐款。

法院判決時,郭明賓本人並未到場,由妻子及多位親友到庭聆聽,法官判決後不發一語即行離去。嘉義地檢署表示,尊重法官的判決,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後續事宜。

郭明賓同時被提民事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已經敗訴,上訴二審高分院中,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將於9月6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