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遺失的悠遊卡別僥倖使用,後果得不償失!一名邱姓女子今年初在台中烏日高鐵站廁所撿獲一張悠遊卡,餘額尚有98元,邱女到中友百貨的樺達奶茶買了一杯60元的奶茶,因悠遊卡有記名,失主遺失後也有向警方報案掛失,警方循線查出邱女後送辦,法官審結後依侵占遺失物罪判邱女罰金3千元,並追繳不法所得60元。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邱姓女子於今年1月18日下午3時許,在台中市烏日區高鐵站女廁所內,拾獲孫女所遺失的SONY牌手機1支(已發還,價值約5000元)及含有悠遊卡功能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卡1張,佔為已有。

邱女因手機有序號及SIM卡能被追蹤而不敢使用撿來的SONY手機,卻不知道悠遊卡也可追蹤;邱女發現悠遊卡內還有餘額,且悠遊卡消費是不需核對身分證,元月21日上午11時許,在台中市中友百貨公司樺達奶茶,購買珍珠奶茶一杯60元,以該卡刷卡消費。

沒想到悠遊卡也能追蹤,因孫姓卡主的這張悠遊卡是有記名的,遺失後有向警方報案,也辦理掛失,經警調閱中友百貨相關監視器影像,發現邱女持該悠遊卡消費,很快查到刷卡者,邱女到案坦承犯行,供稱卡片已經丟了,法官認為既然丟了,視同餘額38元已發回,不須再進行追繳,僅追繳60元不法所得,而邱女用拾獲的悠遊卡買這杯奶茶遭罰金3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