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銀行超收信用卡違約金問題,金管會今(2)日與本國銀行總經理舉行座談會,並明確列出符合4種情況下,銀行必須退還溢收的違約金給卡友,包括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新台幣1000元卻收違約金、多卡1帳單卻重複收取違約金、未符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等,預估有數千萬元。至於追溯時間,可分為2011年4月及2019年1月2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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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指出,在2019年初就本國銀行辦理信用卡違約金收取情形進行專案檢查,發現有部分銀行對信用卡違約金的收取方式涉有與規定不符或未臻妥適之處,因此金管會針對相關信用卡違約金收取態樣研訂處理原則,8月2日本國銀行總經理業務聯繫會議,請銀行應依處理原則完成改善,以落實對持卡人權益的保障。

至於相關信用卡違約金收取態樣及處理原則,在與法規規範未合處部分有2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部分銀行對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為新台幣1000元整者,仍收取違約金。金管會表示,2011年2月9日已規定,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為1000元以下者,銀行不得收取違約金,而該規定所稱「1000元以下」也包含1000元,因此銀行不得對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正好為1000元整者,收取違約金。

第二種情況是2張卡同一帳單,持卡人未繳足當期帳單所列最低應繳金額計收違約金時,以2張卡計收。金管會說,對持有銀行2張以上信用卡之持卡人,每期將所有信用卡消費明細依卡別列印於同一張帳單上,並彙總為1個最低應繳金額及應付總金額,當持卡人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時,則依持卡數計收違約金,致有持卡人違約1期,卻收取600(300x2)元以上違約金,這與金管會2011年2月9日規定,對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1000元者,所收取的第1期違約金以300元為上限的規定也不符。

因此,金管會要求有上述2種情況的銀行,應自該法規實施日100年4月1日起,就所超收的款項返還持卡人。

此外,金管會在2018年12月19日也就信用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的計收規定予以明確函示,這次檢查發現屬該函所示應予避免的情況,包括,一、以持卡人本期所付款項抵繳前期未繳足的最低應繳金額,再重新起算違約期數。

金管會說,銀行對持卡人前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收取前期違約金,當持卡人於本期繳款時,銀行則將該款項用以抵繳持卡人前期未繳足的最低應繳金額,並重新起算違約期數。

二、以中斷收取違約金方式再重新起算違約期數。金管會表示,銀行在持卡人連續違約狀態(即連續未於各期繳款截止日前繳足各期最低應繳金額)下,以停收違約金方式中斷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之後再重新起算違約期數。中斷方式包含銀行主動停收、依持卡人請求停收違約金、或銀行自行調降最低應繳金額,於中斷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後,又再重新起算違約期數。

金管會強調,已在2018年12月19日函示明確說明違約金收取期數的計算與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所付款項之抵充情形無直接相關,發卡機構在持卡人於連續違約狀態下的違約金收取期數無論如何至多不得超過3期,更不得在連續違約狀態下自行中斷停收違約金後,再重新起算違約期數。

因此,金管會指出,有上述情形的銀行應於2019年1月1日起就所超收之款項返還持卡人。金管會也已在今日的本國銀行總經理業務聯繫會議,請銀行應依上述處理原則完成改善,若銀行有提供持卡人更優惠的計收方式則從其約定,以切實保障持卡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