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安定區一家塔吊工程公司的蕭姓員工,24日在廠內作業時不慎自吊掛作業中的塔吊標準節摔下,摔傷後才得知公司未幫他投保;李姓負責人坦承未依法幫員工投保,但反控蕭男本身就有問題,勞資雙方各執一詞,有待相關單位調查釐清。
蕭姓員工摔傷後,才得知公司未幫他投保,因此指控李姓負責人不但違法,且在他受傷後更是不聞不問;李姓負責人坦承未依法幫員工投保,但反控蕭男沒說實話、工作表現差、情緒不穩、動不動就要打人。
▲李姓負責人坦承未依法幫員工投保,但也反控蕭男的「種種問題」。(圖/記者陳聖璋攝)
蕭男指出,7月10日看了小兵立大功的徵人廣告前往應徵,應徵當天該公司請他提供身分證影印本,表示要辦理投保之用,待遇1日1500元,工作內容是塔吊安裝作業及鐵工,隔天(7月11日)開始上班;蕭男說,隔天上班薪水竟變成1日1400元,讓他很傻眼。
蕭男表示,7月24日下午,廠內正進行塔吊標準節的吊掛作業,他負責的工作已完成,因此主動去幫同事的忙,在掛勾時不慎自1樓接近2樓的高度摔下,同事將他攙扶至陰涼處休息;李姓負責人說要載他去醫院,因當下覺得還好,所以婉拒,結果,25日凌晨開始痛了起來。
▲蕭姓男子不慎摔傷的現場。(圖/記者陳聖璋攝)
蕭男指出,他傷到左腳的膝蓋及背部左側,但受傷後李姓負責人不聞不問,也不接電話,甚至疑似封鎖蕭男的電話;此外,受傷後詢問李姓負責人,才知道公司未依法幫員工投保,無法請領職災補助,因此主張李姓負責人需負擔他的醫藥費,及無法工作期間的生活費。
李姓負責人回應,應徵當天就明確告知蕭男,薪資為日薪1400元至1500元,視工作表現而定,坦承「沒有幫員工投保是公司的錯」,但反控蕭男工作表現很差,上班第2天就遲到;蕭男工作期間是7月11日至7月24日,實際上班日僅有7天,且幾乎天天遲到。
李姓負責人表示,蕭男上班當天就要向公司借支,公司也預支他5日的薪資,並痛斥蕭男不僅工作態度不好,情緒也不穩定,甚至幾度持工具想打同事,「請到這種人,真的很頭痛!」
▲蕭姓男子背部的傷勢。(圖/當事人提供)
李姓負責人說,蕭男受傷那天,同事都不讓他上去塔吊標準節,是他硬要上去,結果自己不注意滑下來,當場還想打同事,在場員工都可作證;且他是從約150公分高的地方摔下,根本不是他講的1樓接近2樓高,當場要送他去醫院,是蕭男說不用。
李姓負責人強調,「他(蕭男)都沒說實話!」已主動向勞工局說明,該受罰的會接受,同時會主動申請勞資的調解,若調解不成,將循法律途徑解決;勞資雙方互控,各執一詞,後續將相關的單位調查釐清,並進行調解。
▲李姓負責人出示與蕭男的對話截圖,顯示蕭男7月11日第一天上班就要向公司借錢。(圖/李姓負責人提供)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台南第二辦事處主任林管洛表示,依照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如果雇主沒有幫勞工從受僱之日起投保,則勞保局將會計算員工受僱日到實際投保日,或到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的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的罰鍰。
林管洛說,另依就保法第38條的規定,則是按同樣的計算方式處以十倍的罰鍰;因此,只要員工薪資越高、受僱期間越長或影響的勞工人數越多,雇主所受到的罰鍰就有可能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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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男指出,7月10日看了小兵立大功的徵人廣告前往應徵,應徵當天該公司請他提供身分證影印本,表示要辦理投保之用,待遇1日1500元,工作內容是塔吊安裝作業及鐵工,隔天(7月11日)開始上班;蕭男說,隔天上班薪水竟變成1日1400元,讓他很傻眼。
蕭男表示,7月24日下午,廠內正進行塔吊標準節的吊掛作業,他負責的工作已完成,因此主動去幫同事的忙,在掛勾時不慎自1樓接近2樓的高度摔下,同事將他攙扶至陰涼處休息;李姓負責人說要載他去醫院,因當下覺得還好,所以婉拒,結果,25日凌晨開始痛了起來。
蕭男指出,他傷到左腳的膝蓋及背部左側,但受傷後李姓負責人不聞不問,也不接電話,甚至疑似封鎖蕭男的電話;此外,受傷後詢問李姓負責人,才知道公司未依法幫員工投保,無法請領職災補助,因此主張李姓負責人需負擔他的醫藥費,及無法工作期間的生活費。
李姓負責人回應,應徵當天就明確告知蕭男,薪資為日薪1400元至1500元,視工作表現而定,坦承「沒有幫員工投保是公司的錯」,但反控蕭男工作表現很差,上班第2天就遲到;蕭男工作期間是7月11日至7月24日,實際上班日僅有7天,且幾乎天天遲到。
李姓負責人表示,蕭男上班當天就要向公司借支,公司也預支他5日的薪資,並痛斥蕭男不僅工作態度不好,情緒也不穩定,甚至幾度持工具想打同事,「請到這種人,真的很頭痛!」
李姓負責人說,蕭男受傷那天,同事都不讓他上去塔吊標準節,是他硬要上去,結果自己不注意滑下來,當場還想打同事,在場員工都可作證;且他是從約150公分高的地方摔下,根本不是他講的1樓接近2樓高,當場要送他去醫院,是蕭男說不用。
李姓負責人強調,「他(蕭男)都沒說實話!」已主動向勞工局說明,該受罰的會接受,同時會主動申請勞資的調解,若調解不成,將循法律途徑解決;勞資雙方互控,各執一詞,後續將相關的單位調查釐清,並進行調解。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台南第二辦事處主任林管洛表示,依照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如果雇主沒有幫勞工從受僱之日起投保,則勞保局將會計算員工受僱日到實際投保日,或到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的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的罰鍰。
林管洛說,另依就保法第38條的規定,則是按同樣的計算方式處以十倍的罰鍰;因此,只要員工薪資越高、受僱期間越長或影響的勞工人數越多,雇主所受到的罰鍰就有可能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