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昨(19)日下暴雨,受豪大雨災害影響,多處路段傳出淹水災情,高市稅捐處提醒市民,災害損失符合規定可就近至稅捐稽徵處申請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等租稅減免;另有關個人或營業人之財物損毀,涉及所得稅、營業稅等之減免申請,可向所在之國稅局提出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處長李瓊慧表示,如受災情形符合以下減免規定者,請於規定期限內,就近向該處或分處申報減免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項目包括:
一、使用牌照稅:
(一)汽車及汽缸總排汽量達151立方公分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暫停使用,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駛、註銷登記手續者,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一日。
(二)汽車及汽缸總排汽量達151立方公分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須修復,但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其修復期間即視同停駛車輛,並按實際修復日數減免。
(三)有前二項原因者,應檢附里辦公處、消防、警察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前項並應檢附修車廠加註修訖出廠日之證明),可減徵或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期間或修復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四)申請期限為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二、房屋稅:
(一)如房屋毀損面積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房屋稅全免。
(二)如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三)受災戶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坐落所屬各分處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三、地價稅:
(一)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
(二)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該處或所轄各分處提出申請。
四、娛樂稅:
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可向稅捐處申請扣除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如欲進一步了解申請稅捐減免的相關資訊,可查詢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主題專區/天然災害減免,或於上班時間內撥打7410141轉202~204洽詢。
有關個人或營業人之財物損毀,涉及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之減免申請,請向所在之國稅局提出申請(高雄國稅局,電話:725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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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牌照稅:
(一)汽車及汽缸總排汽量達151立方公分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暫停使用,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駛、註銷登記手續者,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一日。
(二)汽車及汽缸總排汽量達151立方公分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須修復,但未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者,其修復期間即視同停駛車輛,並按實際修復日數減免。
(三)有前二項原因者,應檢附里辦公處、消防、警察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前項並應檢附修車廠加註修訖出廠日之證明),可減徵或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期間或修復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四)申請期限為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二、房屋稅:
(一)如房屋毀損面積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房屋稅全免。
(二)如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三)受災戶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坐落所屬各分處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三、地價稅:
(一)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
(二)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該處或所轄各分處提出申請。
四、娛樂稅:
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可向稅捐處申請扣除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如欲進一步了解申請稅捐減免的相關資訊,可查詢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主題專區/天然災害減免,或於上班時間內撥打7410141轉202~204洽詢。
有關個人或營業人之財物損毀,涉及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之減免申請,請向所在之國稅局提出申請(高雄國稅局,電話:725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