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金管會金檢發現,銀行辦理個人購屋貸款或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對延遲繳款會收取的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的計收基礎不一致,有的用「當期應攤還本息」、「當期應攤還本金」(小本金),也有的用「未還本金餘額」(大本金)等來計收,因此,金管會決定出手整頓,並在今(25)日公布4點處理原則,自今(2019)年7月1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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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針對銀行辦理個人購屋貸款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計收宜有合理一致基礎,金管會擬具相關處理原則,在6月19日邀集35家本國銀行(含法遵人員)、銀行公會共同開會研商,並自今日宣布,自108年7月1日起,各銀行對於購屋及消費性貸款有關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的收取,應依4點原則辦理。

一、對於借款人發生遲延還款,且屬非連續違約狀態,如出國、因公繁忙而忘繳,因本金尚未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向客戶收取的遲延利息及非固定金額方式計收的違約金,以「當期應攤還本金」(小本金)為基礎計收。

二、若借款人發生財務困難,已無法按月正常還款,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大本金)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的利息;違約金並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大本金)為基礎收取。

三、各銀行依實務作業成本能不予計收或提供借款人更優惠的計收方式則從其約定。

四、適用的時間及資訊系統調整,各銀行依上述處理原則檢視現行計收方式,如相關資訊系統及契約內容有需調整者,應於今年9月底前完成。其中針對加速條款行使前,以「未償還本金餘額」(大本金)計收違約金者,自今年7月1日起即不得再以「大本金」計收,其餘計收方式則可於資訊系統及契約內容調整完畢後始依上述處理原則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