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黃國昌今(30)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質詢屏東樂樂養雞場案,屏東縣政府表示,經查業者於106年向枋寮鄉公所提出申請後,公所迄今未依「屏東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進行初審,縣府已經多次催辦,30日再度去電鄉公所請儘速完成初審。
屏縣府也指出,期間環保單位也至樂樂養雞場查處臭味空污並開罰,業者提起行政訴願結果竟然勝訴,環保單位只得撤銷罰單,環保局今年4月22日特別函請鄉公所盡快辦理畜牧設施容許申請初審,環保單位才能有所依據查處空污。
依屏東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畜牧設施申請面積超過1千平方公尺者,由鄉鎮市公所初審通過後,函送縣府核定;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案,經初審不符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駁回。
樂樂養雞場是於103年10月30日經枋寮鄉公所初審通過,送至縣府複審核定發照;105年12月19日農委會至樂樂養雞場會勘,要求業者限期改善,再依法提出變更申請,樂樂養雞場等5場畜牧場於106年2月15日、7月4日向枋寮鄉公所提出畜牧設施容許申請,但公所都沒有啟動初審作業。
縣府農業處先後於106年4月19日、5月1日、7月24日、107年5月21日、10月4日、11月22日、12月5日及今年1月21日、3月22日發文請枋寮鄉公所依相關規定進行審查,仍不見動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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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屏東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畜牧設施申請面積超過1千平方公尺者,由鄉鎮市公所初審通過後,函送縣府核定;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案,經初審不符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駁回。
樂樂養雞場是於103年10月30日經枋寮鄉公所初審通過,送至縣府複審核定發照;105年12月19日農委會至樂樂養雞場會勘,要求業者限期改善,再依法提出變更申請,樂樂養雞場等5場畜牧場於106年2月15日、7月4日向枋寮鄉公所提出畜牧設施容許申請,但公所都沒有啟動初審作業。
縣府農業處先後於106年4月19日、5月1日、7月24日、107年5月21日、10月4日、11月22日、12月5日及今年1月21日、3月22日發文請枋寮鄉公所依相關規定進行審查,仍不見動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