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與文化總會、交通部觀光局等單位合作舉辦「來去總統府住一晚」觀光行銷活動,遭外界質疑違反多項發展觀光條例,總計可罰款400萬元,觀光局今( 29 )日下午發出新聞稿澄清,活動是提供旅客一日體驗,並沒有收費等營利行為,因此並沒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觀光局表示,按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第 8 款規定,「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周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及同條第 9 款「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另外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略為「從事以日或周為基礎,提供客房服務或渡假住宿服務之行業,應屬旅館業或民宿等短期住宿業範疇」,依據前開規定及解釋,旅宿業具有對「不特定人」提供「日或周之住宿或休息」及「客房服務或度假住宿服務」,而「收取費用」之經營屬性,前述活動是透過參訪者於總統府之一日體驗,達到宣傳台灣觀光之目的,與旅館業及民宿以收取費用為目的、提供不特定對象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行為明顯不同,並無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
觀光局強調,總統府日常是作為總統辦公及接待外賓用途,為提升台灣觀光能見度,總統府與各單位合作辦理本案,其意義代表,總統以國家元首的身分代表台灣全體人民,展開雙手歡迎國際旅客的到訪,同時亦代表總統對觀光產業發展的高度重視,觀光局希望所有觀光產業正面看待本活動,共同為推廣台灣觀光來打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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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略為「從事以日或周為基礎,提供客房服務或渡假住宿服務之行業,應屬旅館業或民宿等短期住宿業範疇」,依據前開規定及解釋,旅宿業具有對「不特定人」提供「日或周之住宿或休息」及「客房服務或度假住宿服務」,而「收取費用」之經營屬性,前述活動是透過參訪者於總統府之一日體驗,達到宣傳台灣觀光之目的,與旅館業及民宿以收取費用為目的、提供不特定對象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行為明顯不同,並無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
觀光局強調,總統府日常是作為總統辦公及接待外賓用途,為提升台灣觀光能見度,總統府與各單位合作辦理本案,其意義代表,總統以國家元首的身分代表台灣全體人民,展開雙手歡迎國際旅客的到訪,同時亦代表總統對觀光產業發展的高度重視,觀光局希望所有觀光產業正面看待本活動,共同為推廣台灣觀光來打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