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中常會今(15)日通過「中國國民黨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總統候選人提名作業要點」,幫高雄市長韓國瑜解套,得納入總統初選名單,其中民調作業方式為「政黨對比」和「黨內互比」2種題型,委託5家民意調查機構,於 108 年 7 月 5 日至 7 月 15 日間使用統一問卷題目各執行1次,每家每次有效樣本數不得少於 3000 個。
以下為作業要點全文:
★中國國民黨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總統候選人提名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5 日第 20 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 74 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
本作業要點依「中國國民黨第 15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總統候選人提名特別辦法」、「中國國民黨黨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暨「中國國民黨黨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提名民意調查作業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 (評估徵詢黨員參加初選意願)
中央提名協調小組依據選情評估,徵詢有意爭取或被推薦黨員參加初選意願。同意參加初選黨員名單應於 108 年 6 月 10日公佈之。
中央提名協調小組徵詢對象應具備「中國國民黨第 15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總統候選人提名特別辦法」第四條所規定之資格條件。
第三條 (選務作業費)
參加初選同志(以下簡稱參選同志)應於中央提名協調小組公佈參加初選黨員名單前,繳交選務作業費新臺幣 500 萬元整(以現金或行庫、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簽發之本票或保付支票為限,抬頭:中國國民黨)。
選務作業費之款項用於辦理國政願景電視發表會、民意調查等相關作業經費運用,多退少補。但於國政願景電視發表會和民意調查尚未執行前,以書面表達退出初選者,退還選務作業費二分之一。
第四條 (參選同志委託出席)
參選同志應出席之各項會議,參選同志本人不克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一人代表出席。如參選同志本人或受委託人未出席,視同放棄表示意見之權利,應無條件接受會議決議事項。
第五條 (會議決議說明)
各項會議決議事項應由中央提名協調小組指定專人統一對外發言,必要時得由文化傳播委員會發佈新聞稿或召開記者會說明。
第六條 (參選同志座談會)
中央提名協調小組應於 108 年 6 月 14 日前召開參選同志座談會,說明與決定下列事項:
一、 初選作業之規定。
二、 國政願景電視發表會之規畫。。
三、 參選同志應遵守之事項。
四、 其他相關事項。
第七條 (國政願景電視發表會)
中央提名協調小組督導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於 6 月 23 日至 7月 4 日間辦理國政願景電視發表會,聯繫電視臺以現場立即方式播出,並於本黨臉書粉絲專頁直播。
國政願景電視發表會節目播出時間應廣為週知,並邀請新聞媒體採訪報導。
第八條 (民意調查執行小組)
中央提名協調小組應邀請民意調查學者專家組成「民意調查執行小組」,討論決定執行民意調查之機構、時間、方式、觀察、爭議之解決等相關事項。
民意調查執行小組由召集人召開民意調查執行會議,邀請參選同志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表一人出席,中央提名協調小組指派代表列席,討論決定委託五家民意調查機構。
在民意調查執行前,民意調查執行小組應召開民意調查執行說明會,召集參選同志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表一人、參選同志指派之觀察員、執行民意調查機構代表等說明民意調查執行細節,以統一執行方式。
第九條 (民意調查)
中央委員會依據民意調查執行會議之決議,委託五家民意調查機構,於 108 年 7 月 5 日至 7 月 15 日間使用統一之問卷題目各執行乙次,每家每次有效樣本數不得少於 3000 個。
民意調查樣本以各家民調機構系統內已定期更新之中華電信住宅電話資料庫為抽樣清冊,依直轄市、縣市公民數比例,抽取電話號碼樣本進行訪問。
電話號碼樣本數應為有效樣本數之五倍,但視執行需要,電話號碼樣本數得酌予增加。
民意調查採戶中(內)抽樣,受訪者必須年滿 20 歲,為中華民國國民。
各執行民意調查機構應就樣本之地區、性別、年齡、教育程度進行代表性檢定;有關地區分佈之加權處理,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
參選同志得指派觀察員至現場觀察民意調查之執行,每位參選同志指派之觀察員於各執行民意調查現場以一人為限。未於規定期間內指派觀察員者,視同放棄現場觀察權利。
中央提名協調小組應會同民意調查執行小組於民意調查執行完畢後次日公佈民意調查結果。
第十條 (民意調查問卷及計算方式)
民意調查問卷內含「政黨對比式」及「黨內互比式」二種題型。政黨對比式題型對比人選之擇定,由民意調查執行小組擬定。
民意調查計算方式如下:
一、各提名登記同志該次民意調查「政黨對比式題型」(或「黨內互比式題型」)所得之支持樣本數(分子)除以該次民意調查「政黨對比式題型」(或「黨內互比式題型」)全部登記同志已表態支持樣本數之總和(分母),所得商數即為各提名登記同志於該次民意調查「政黨對比式題型」(或「黨內互比式題型」)之支持率(未表態者不予計算)。
二、各參選同志各家民調機構所得之支持率:以各參選同志「政黨對比式題型」所得之支持率乘以百分之八十五加上「黨內互比式題型」所得之支持率乘以百分之十五之結果,為各參選同志各家民調機構所得之支持率。
三、各參選同志於五家民意調查機構所得民調支持率之平均值,即為各參選同志之民意支持率。
各項計算均採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三位。
第十一條 (初選競選規定)
參選同志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損害本黨聲譽、破壞本黨團結或惡意攻訐同志之情事。
二、不得以賄賂、期約或暴力手段,爭取支持。
三、不得以聚眾示威、抗議方式,影響提名作業。
第十二條 (考核紀律)
各級黨部考核紀律委員會,在提名作業過程中,對於違紀案件應主動查察,並接受檢舉;如有違紀情事,經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查明屬實者,應予撤銷參加初選及提名資格,並以黨紀議處。
未獲提名及未經核准而逕自參選之黨員,應以黨紀議處。
第十三條 (提名)
中央提名審核委員會依據民意調查結果,決定建議提名名單,於 108 年 7 月 17 日前報請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備後,提報 108年 7 月 28 日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第十四條 (施行及修正)
本作業要點經中央常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中國國民黨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總統候選人提名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5 日第 20 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 74 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
本作業要點依「中國國民黨第 15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總統候選人提名特別辦法」、「中國國民黨黨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暨「中國國民黨黨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提名民意調查作業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 (評估徵詢黨員參加初選意願)
中央提名協調小組依據選情評估,徵詢有意爭取或被推薦黨員參加初選意願。同意參加初選黨員名單應於 108 年 6 月 10日公佈之。
中央提名協調小組徵詢對象應具備「中國國民黨第 15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總統候選人提名特別辦法」第四條所規定之資格條件。
第三條 (選務作業費)
參加初選同志(以下簡稱參選同志)應於中央提名協調小組公佈參加初選黨員名單前,繳交選務作業費新臺幣 500 萬元整(以現金或行庫、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簽發之本票或保付支票為限,抬頭:中國國民黨)。
選務作業費之款項用於辦理國政願景電視發表會、民意調查等相關作業經費運用,多退少補。但於國政願景電視發表會和民意調查尚未執行前,以書面表達退出初選者,退還選務作業費二分之一。
第四條 (參選同志委託出席)
參選同志應出席之各項會議,參選同志本人不克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一人代表出席。如參選同志本人或受委託人未出席,視同放棄表示意見之權利,應無條件接受會議決議事項。
第五條 (會議決議說明)
各項會議決議事項應由中央提名協調小組指定專人統一對外發言,必要時得由文化傳播委員會發佈新聞稿或召開記者會說明。
第六條 (參選同志座談會)
中央提名協調小組應於 108 年 6 月 14 日前召開參選同志座談會,說明與決定下列事項:
一、 初選作業之規定。
二、 國政願景電視發表會之規畫。。
三、 參選同志應遵守之事項。
四、 其他相關事項。
第七條 (國政願景電視發表會)
中央提名協調小組督導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於 6 月 23 日至 7月 4 日間辦理國政願景電視發表會,聯繫電視臺以現場立即方式播出,並於本黨臉書粉絲專頁直播。
國政願景電視發表會節目播出時間應廣為週知,並邀請新聞媒體採訪報導。
第八條 (民意調查執行小組)
中央提名協調小組應邀請民意調查學者專家組成「民意調查執行小組」,討論決定執行民意調查之機構、時間、方式、觀察、爭議之解決等相關事項。
民意調查執行小組由召集人召開民意調查執行會議,邀請參選同志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表一人出席,中央提名協調小組指派代表列席,討論決定委託五家民意調查機構。
在民意調查執行前,民意調查執行小組應召開民意調查執行說明會,召集參選同志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表一人、參選同志指派之觀察員、執行民意調查機構代表等說明民意調查執行細節,以統一執行方式。
第九條 (民意調查)
中央委員會依據民意調查執行會議之決議,委託五家民意調查機構,於 108 年 7 月 5 日至 7 月 15 日間使用統一之問卷題目各執行乙次,每家每次有效樣本數不得少於 3000 個。
民意調查樣本以各家民調機構系統內已定期更新之中華電信住宅電話資料庫為抽樣清冊,依直轄市、縣市公民數比例,抽取電話號碼樣本進行訪問。
電話號碼樣本數應為有效樣本數之五倍,但視執行需要,電話號碼樣本數得酌予增加。
民意調查採戶中(內)抽樣,受訪者必須年滿 20 歲,為中華民國國民。
各執行民意調查機構應就樣本之地區、性別、年齡、教育程度進行代表性檢定;有關地區分佈之加權處理,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
參選同志得指派觀察員至現場觀察民意調查之執行,每位參選同志指派之觀察員於各執行民意調查現場以一人為限。未於規定期間內指派觀察員者,視同放棄現場觀察權利。
中央提名協調小組應會同民意調查執行小組於民意調查執行完畢後次日公佈民意調查結果。
第十條 (民意調查問卷及計算方式)
民意調查問卷內含「政黨對比式」及「黨內互比式」二種題型。政黨對比式題型對比人選之擇定,由民意調查執行小組擬定。
民意調查計算方式如下:
一、各提名登記同志該次民意調查「政黨對比式題型」(或「黨內互比式題型」)所得之支持樣本數(分子)除以該次民意調查「政黨對比式題型」(或「黨內互比式題型」)全部登記同志已表態支持樣本數之總和(分母),所得商數即為各提名登記同志於該次民意調查「政黨對比式題型」(或「黨內互比式題型」)之支持率(未表態者不予計算)。
二、各參選同志各家民調機構所得之支持率:以各參選同志「政黨對比式題型」所得之支持率乘以百分之八十五加上「黨內互比式題型」所得之支持率乘以百分之十五之結果,為各參選同志各家民調機構所得之支持率。
三、各參選同志於五家民意調查機構所得民調支持率之平均值,即為各參選同志之民意支持率。
各項計算均採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三位。
第十一條 (初選競選規定)
參選同志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損害本黨聲譽、破壞本黨團結或惡意攻訐同志之情事。
二、不得以賄賂、期約或暴力手段,爭取支持。
三、不得以聚眾示威、抗議方式,影響提名作業。
第十二條 (考核紀律)
各級黨部考核紀律委員會,在提名作業過程中,對於違紀案件應主動查察,並接受檢舉;如有違紀情事,經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查明屬實者,應予撤銷參加初選及提名資格,並以黨紀議處。
未獲提名及未經核准而逕自參選之黨員,應以黨紀議處。
第十三條 (提名)
中央提名審核委員會依據民意調查結果,決定建議提名名單,於 108 年 7 月 17 日前報請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備後,提報 108年 7 月 28 日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第十四條 (施行及修正)
本作業要點經中央常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