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7)天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明定,涉密人員退離職後,出境管制期限僅能延長,管制時間最長可達6年。此外,三讀條文也將中港澳等地區列入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範疇內,未來若向中國大陸等外國洩漏、國家機密,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3月14日完成「國家機密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時任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過去我國刑法未把中國定位成外國,導致(共諜案)只能適用國安法刑度,引發爭議,此次修法將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列入國家機密保護範圍。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避免涉密官員在卸任前自行核准縮短管制年限,現行條文規範,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3年,出境需經原服務機關核准,時限得視情況縮短或延長。
三讀條文刪除「縮短」,也增加延長期限,除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部分外,不得超過3年,並以1次為限,等於管制年限總計最多不得超過6年。
現行條文規定,針對涉密人員洩漏或交付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讀條文新增規定,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予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現行規範,攸關刺探或收集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讀條文增訂,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給與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避免涉密官員在卸任前自行核准縮短管制年限,現行條文規範,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3年,出境需經原服務機關核准,時限得視情況縮短或延長。
三讀條文刪除「縮短」,也增加延長期限,除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部分外,不得超過3年,並以1次為限,等於管制年限總計最多不得超過6年。
現行條文規定,針對涉密人員洩漏或交付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讀條文新增規定,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予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現行規範,攸關刺探或收集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讀條文增訂,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給與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