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就要開始綜所稅申報,為減輕民眾購屋負擔,所得稅法賦予納稅義務人報稅時,可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但財政部國稅局也提醒,列報房貸利息列舉扣除額注意是否符合6大條件,以免遭國稅局剔除,不僅白忙一場,也沒享受到報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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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每到5月報稅,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列報房貸利息扣除額的條件為何?申報時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首先,要注意的就是要有購買自用住宅的事實,即列報的房屋應為自有住宅,即該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有,再來須符合自住規定,即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第二、須因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也就是說貸款對象為金融機構,不包含私人間借貸,又貸款須以購置自用住宅為目的,若是「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則不得列報扣除,除非貸款確實是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者,仍可列報。另以房屋辦理擔保借款,雖係以購屋借款為名義,然若實際用途並非支付房屋款,仍不得列報。

第三、須為原始購屋借款,非屬購屋的增貸部分,所支付的利息不可列報。如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可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列報所付的利息,即新貸款超出原始貸款未償還額度部分仍屬增貸,不得列報,另應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核。

第四、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若是將所有2個門牌號碼的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2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且支付利息均符合上開規定,亦僅能選擇其中1屋之利息列報。

第五、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新台幣30萬元。

第六、須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該房屋購屋借款的當年度利息單據(繳息清單)正本。如單據上未載明申報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不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也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改向另1家金融機構貸款償還原購屋時所貸款項,在原來貸款還沒有還清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是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等資料,以憑核認。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如王先生原來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還有300萬元本金沒有還清,今年改向B銀行貸款350萬元來還清A銀行貸款,那麼王先生雖然貸款350萬元,但只能就原先剩下的300萬元貸款部分繳付的利息列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