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火力發電廠放流水經台中市政府環保局一年內3次採樣檢測不合格,違規情節重大,環保局今(15)日重罰2,000萬元,創國營事業史上違反環保法規遭罰最高紀錄。
環保局長吳志超表示,市府裁罰不法絕不手軟,限期中火於4月30日前提出汙染改善計畫,屆時再依計畫內容核給適當改善期限,後續嚴格監督改善情形,如再有違規,除將連續重罰,也不排除勒令停工。
環保局今在台中州廳召開記者會,由環保局長吳志超、新聞局吳皇昇針對中火水汙染案正式處分及後續處置做出說明;吳志超表示,108年1月起環保局於3個月內查獲中火排放廢水中硝酸鹽氮不符標準,其中又以3月21日1至4號機組放流水硝酸鹽濃度105毫克/公升(標準50毫克/公升)最為嚴重,且是1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後的第3次違規,屬於違規情節重大。
環保局今做出處分,依據水汙染防治法第40條規定重處中火2,000萬元罰鍰,並要求中火針對目前廢水處理功能不足情形,於4月30日前提送改善計畫書,再依改善計畫書內容由環保局訂定改善期限。
據了解,以往國營事業違反環保法規經主管機關處分的罰款多在100萬元以下,先前最高罰款紀錄為澎湖縣政府去年因中油隱匿漏油事件開出600萬元罰單。這次環保局因中火排水不符標準開罰2,000萬元,已創下國營事業水汙染開罰史上最高紀錄。
▲環保局要求中火針對目前廢水處理功能不足情形,依改善計畫書內容由環保局訂定改善期限。 (圖/柳榮俊攝2019.4.15)
吳志超指出,若中火後續再不積極改善,這將不會是最後一次,環保局在汙染改善期間,仍持續抽查中火排放水質,如有不符規定情形,仍會按次處以罰款;而改善期限屆滿後也會辦理正式複查,如果仍有放流水超標情形,同樣屬於違規情節重大,將再予最嚴厲處分,且不排除要求發電機組停工。
對於市府強力管制中火,若中火發電量不足,市府要如何面對?新聞局長吳皇昇表示,中火汙染是事實,中央政府或台電長期將過度的供電責任歸由台中市民承擔,導致水汙、空汙也落在市民身上,這樣合理嗎?市府的第一原則就是要捍衛市民健康,面對中火宣示強硬作風,絕對要捍衛市民立場,呼籲中央盡速檢討能源政策。
另外,中火若提出訴願救濟,市府如何回應?吳皇昇表示,中火汙染已是既定事實,若台電針對此案提出救濟,等同於認為市府不應該針對中火違法汙染裁罰,這要市民情何以勘?市府此次祭出國營事業違規史上最高罰款2,000萬,即是要告訴台電市府捍衛市民健康的決心。
環保局表示,中火水汙染和空氣汙染有關,中火廢水處理廠功能不足,因此在後續的汙染改善過程中,將要求中火必須達到4項改善原則,包括:一、汙染改善設備完成前,1至4號機立即實質減產50%以上。二、於最短時間內改善水質符合標準,後續短、中、長期改善計畫皆須落實執行,期間環保局將加強稽查,不符規定按次連續處罰。
三、全廠汙水設備均需同步改善,改善期限後檢驗再不合格,除重罰外,仍不排除停工處分。四、水汙肇因於空汙,空氣汙染排放24小時即時監控,不得因廢水改善影響空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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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今在台中州廳召開記者會,由環保局長吳志超、新聞局吳皇昇針對中火水汙染案正式處分及後續處置做出說明;吳志超表示,108年1月起環保局於3個月內查獲中火排放廢水中硝酸鹽氮不符標準,其中又以3月21日1至4號機組放流水硝酸鹽濃度105毫克/公升(標準50毫克/公升)最為嚴重,且是1年內經2次限期改善後的第3次違規,屬於違規情節重大。
環保局今做出處分,依據水汙染防治法第40條規定重處中火2,000萬元罰鍰,並要求中火針對目前廢水處理功能不足情形,於4月30日前提送改善計畫書,再依改善計畫書內容由環保局訂定改善期限。
據了解,以往國營事業違反環保法規經主管機關處分的罰款多在100萬元以下,先前最高罰款紀錄為澎湖縣政府去年因中油隱匿漏油事件開出600萬元罰單。這次環保局因中火排水不符標準開罰2,000萬元,已創下國營事業水汙染開罰史上最高紀錄。
吳志超指出,若中火後續再不積極改善,這將不會是最後一次,環保局在汙染改善期間,仍持續抽查中火排放水質,如有不符規定情形,仍會按次處以罰款;而改善期限屆滿後也會辦理正式複查,如果仍有放流水超標情形,同樣屬於違規情節重大,將再予最嚴厲處分,且不排除要求發電機組停工。
對於市府強力管制中火,若中火發電量不足,市府要如何面對?新聞局長吳皇昇表示,中火汙染是事實,中央政府或台電長期將過度的供電責任歸由台中市民承擔,導致水汙、空汙也落在市民身上,這樣合理嗎?市府的第一原則就是要捍衛市民健康,面對中火宣示強硬作風,絕對要捍衛市民立場,呼籲中央盡速檢討能源政策。
另外,中火若提出訴願救濟,市府如何回應?吳皇昇表示,中火汙染已是既定事實,若台電針對此案提出救濟,等同於認為市府不應該針對中火違法汙染裁罰,這要市民情何以勘?市府此次祭出國營事業違規史上最高罰款2,000萬,即是要告訴台電市府捍衛市民健康的決心。
環保局表示,中火水汙染和空氣汙染有關,中火廢水處理廠功能不足,因此在後續的汙染改善過程中,將要求中火必須達到4項改善原則,包括:一、汙染改善設備完成前,1至4號機立即實質減產50%以上。二、於最短時間內改善水質符合標準,後續短、中、長期改善計畫皆須落實執行,期間環保局將加強稽查,不符規定按次連續處罰。
三、全廠汙水設備均需同步改善,改善期限後檢驗再不合格,除重罰外,仍不排除停工處分。四、水汙肇因於空汙,空氣汙染排放24小時即時監控,不得因廢水改善影響空汙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