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進入 5 月報稅季,很多民眾會漏報所得,但有些是屬於「不是不報,只是不知道要申報」的所得,「匯兌收益」就是屬於容易被漏報的一種,要小心別漏報以免補稅受罰。此外,若有匯損則可以申報扣抵。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一般來說,民眾在銀行開立外幣帳戶,會產生兩種收益來源:一是儲蓄本身的利息,另一則是存取時間不同所產生的匯兌收益。

不管是外幣存款的利息所得,或是靠著買賣外幣的匯兌收益,都是屬於發生在台灣境內的所得,不屬於海外所得,依然要核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被連補帶罰。

以往到了報稅季節,民眾都會收到銀行寄送的利息所得扣繳憑單,其中就包含了外匯存款的利息,基本上金融機構的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等,都適用投資特別扣除額的規定,但是外幣存款有利息收入,如果該年度利息收入總額超過 27 萬元,就需要申報繳稅了

外幣存款產生的利息所得,投資人可以依銀行開立的扣繳憑單申報利息,但外匯交易所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由於不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應扣繳得所得,銀行不會主動開立扣繳憑單,因此,投資人容易誤會此類所得不需申報,導致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舉例來說,當匯率為 1 美元兌新台幣 29 元時,小亨大筆買進 10 萬美金(290 萬新台幣),等到新台幣貶值到 31 元兌 1 美元時,又換回新台幣共 310 萬元,這一來一回的匯兌收益為 20 萬元,就要列入當年度的所得總額,屬於「財產交易所得」需如實申報。

反之,如果發生匯兌損失,可就當年度財產交易損失申報扣抵。

財產交易損失舉證有兩種,1. 金融機構所開立的財產交易損失證明留存。2. 自行舉證:檢附原始買及賣交易憑證、資金證明等文件附於申報書,國稅局核定後會開立財產交易損失證明。

雖然在實務上,應該很少人會賣美金、換回台幣。不過,北區國稅局提醒,若真的發生匯兌損失時,可在報稅時以財產交易損失來與財產交易所得相互扣抵。倘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是扣除不足,也可以在未來的三個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民眾如有漏報匯兌利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盡早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需補稅外,還要面臨其他處罰。

更多精彩內容請至 《鉅亨網》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