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拍板通過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資金匯回給予第一年 8%、第二年 10% 的優惠稅率,完成實質投資後還可退回 50% 稅率,會計師提醒,個人資金匯回前,應先確認資金是否非屬海外所得或已經超過核課期間的海外資金所得;此外,若資金匯回以子女名義開立專戶,也要留意會被遺產稅或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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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剛出爐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與課稅條例」,明訂以專戶方是管理會回資金,並採「先課後退」,第一年匯回資金按總額課 8% 稅率、第二年稅率 10%,等到完成實質投資後可申請退回 50% 的稅額,換言之,屆時稅率最低分別可達 4%、5%。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惠明表示,專法內容包括個人與營利事業,其中營利事業限於自其具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的境外轉投資資金,但要注意的是,營利事業是針對投資收益課稅,而個人則是不分本金或收益,都要課稅。

陳惠明指出,個人如能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區分匯回資金是本金或海外收益所得,其中海外所得如果「已經超過核課期間」,原則上無須補報或補繳基本所得稅額,換言之,個人所得打算依循專法條列匯回前,應先檢視資金是否有非海外所得或是已經超過核課期間的海外資金,才不會多繳冤枉稅。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總鄭策允提醒,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就匯回資金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稅,因此如該資金涉及遺產、贈與稅時,仍將依遺贈與稅法規定課稅。

舉例來說,當父親選擇依本條例將其境外資金匯回,其中一部分資金存入以其子名義開立之專戶,可能構成贈與稅課稅要件,則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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