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 (9) 日三讀修正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將未經許可來台陸資最高罰鍰上限,從新台幣 60 萬元大幅提高到 2500 萬元,等於加重超過 41 倍,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遏阻陸資違法投資;被外界視為瞄準一直違法投資大同卻屢罰不怕的陸資「龍峰國際」而來的修法。
陸資龍峰集團三度繞道買大同股票被抓到,去年 5 月查出陸資龍峰集團的香港公司違法來台投資大同,因此依照法規開罰最高罰款 60 萬元;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去年 9 月剛上任初期,一樣是陸資龍峰國際,透過加拿大人頭戶投資大同股票,當時第二次罰 582 萬元。今年初第三度查獲龍峰集團透過永豐證亞洲、元大證香港、大華繼顯證券、帕米爾思資本香港券商及金英證券香港等五家外資(FINI)帳戶,持股大同高達 18.01%,金管會再對龍峰集團開罰 402 萬元,累計這 3 次龍峰集團共被金管會開罰超過千萬元、達 1044 萬元。
由於龍峰集團屢罰不怕, 外界認為裁罰金額過低,因此行政院提案指出,近期有陸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從事投資行為,影響資本市場秩序,為了有效遏阻陸資違法投資行為,有修法調高罰鍰上限的必要。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3 之 1 條文,對陸資違法來台投資,罰鍰從現行 12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 12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並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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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龍峰集團屢罰不怕, 外界認為裁罰金額過低,因此行政院提案指出,近期有陸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從事投資行為,影響資本市場秩序,為了有效遏阻陸資違法投資行為,有修法調高罰鍰上限的必要。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3 之 1 條文,對陸資違法來台投資,罰鍰從現行 12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 12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並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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