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26)日審議通過,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增訂禁止爐渣再利用於預售屋,賣方也應保證預售屋不含爐渣,否則買方可終付貸款,且牆壁、樓地板、屋頂等預售屋結構保固項目,賣方需保固15年。消保處表示,相關增修規定,最快預計5月上路。
消保處簡秘陳星宏表示,配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修正,讓附屬建物面積登記法制化,並杜絕「爐碴屋」危害消費者居住安全,保障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權
益,內政部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已經審查完竣,並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
陳星宏說,本次修正重點包括附屬建物面積登記,107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者,其附屬建物面積僅限「陽台」得辦理測繪登記;共有部分項目將所有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位,可能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或獎勵增設停車位,均納入共有部分項目。
另外,現行「履約保證機制」名稱修正為「履約擔保機制」,以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並刪除「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及「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之分類方式,同時併列「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及「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等5項履約擔保機制。
針對爐渣屋,陳星宏表示,修訂草案增訂爐碴再利用於預售屋,規定賣方應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含有損結構安全或人體安全健康之爐碴,若有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爐碴,買方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予賣方或解除契約,而基礎、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等為預售屋結構保固項目,由賣方保固15年。
陳星宏也表示,修訂草案也增訂接通「自來水」、「電力」與「天然瓦斯」費用之負擔方式,內管或外管之定義係以「預售屋基地範圍」做區分,自來水及電力部分,不論內管或外管費用,均由賣方負擔,外管費用則由買賣雙方議定,但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消保處呼籲,建商及代銷公司,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契約內容應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倘契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將依消保法處以3萬至30萬元罰鍰;再不改正者,加重處以5萬至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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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內政部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已經審查完竣,並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
陳星宏說,本次修正重點包括附屬建物面積登記,107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者,其附屬建物面積僅限「陽台」得辦理測繪登記;共有部分項目將所有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位,可能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或獎勵增設停車位,均納入共有部分項目。
另外,現行「履約保證機制」名稱修正為「履約擔保機制」,以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並刪除「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及「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之分類方式,同時併列「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及「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等5項履約擔保機制。
針對爐渣屋,陳星宏表示,修訂草案增訂爐碴再利用於預售屋,規定賣方應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含有損結構安全或人體安全健康之爐碴,若有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爐碴,買方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予賣方或解除契約,而基礎、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等為預售屋結構保固項目,由賣方保固15年。
陳星宏也表示,修訂草案也增訂接通「自來水」、「電力」與「天然瓦斯」費用之負擔方式,內管或外管之定義係以「預售屋基地範圍」做區分,自來水及電力部分,不論內管或外管費用,均由賣方負擔,外管費用則由買賣雙方議定,但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消保處呼籲,建商及代銷公司,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契約內容應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倘契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將依消保法處以3萬至30萬元罰鍰;再不改正者,加重處以5萬至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