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衛生局今(26)日辦理「配鏡驗光報你哉」記者會指出,驗光人員法自105年1月6日公布施行,106年開始實施驗光人員證照考試,將驗光人員、機構、設備納入規範與管理,驗光業務必須由取得證書的驗光人員來執行。
衛生局指出,如果遇15歲以下有驗光需求者,驗光人員必須在醫師指導下為之,未滿6歲兒童的驗光則是不得為之。違反規定者,依驗光人員法第45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衛生局表示,在驗光人員法施前已設立的眼鏡行,驗光人員若想與眼鏡行同一個地址設立驗光所,必須向縣市衛生局申請,取得開業執照後始得為之,並應由具驗光人員特種考試資格者執行驗光業務,在該法實施行後10年內免罰。另在該法施行後設立之眼鏡行,僅能進行販售業務,若擅自幫民眾執行驗光,依驗光人員法第43條規定,可處3萬至15萬元罰緩。同時該址的眼鏡行也必須依據藥事法相關規定,申請使用範圍的變更。
桃園市衛生局長王文彥表示,截至本(108)年2月桃園市已有87家驗光所開業,其中與眼鏡行合設者有72家,為保障民眾就醫權益衛生局107年度已函請本市登記立案的眼鏡行依規辦理。桃園市衛生局將會持續加強法規宣導,讓民眾配鏡驗光有保障。
▲桃園市衛生局長王文彥表示,截至本(108)年2月本市已有87家驗光所開業,其中與眼鏡行合設者有72家,為保障民眾就醫權益本局107年度已函請本市登記立案的眼鏡行依規辦理。(圖/桃園市衛生局提供, 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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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表示,在驗光人員法施前已設立的眼鏡行,驗光人員若想與眼鏡行同一個地址設立驗光所,必須向縣市衛生局申請,取得開業執照後始得為之,並應由具驗光人員特種考試資格者執行驗光業務,在該法實施行後10年內免罰。另在該法施行後設立之眼鏡行,僅能進行販售業務,若擅自幫民眾執行驗光,依驗光人員法第43條規定,可處3萬至15萬元罰緩。同時該址的眼鏡行也必須依據藥事法相關規定,申請使用範圍的變更。
桃園市衛生局長王文彥表示,截至本(108)年2月桃園市已有87家驗光所開業,其中與眼鏡行合設者有72家,為保障民眾就醫權益衛生局107年度已函請本市登記立案的眼鏡行依規辦理。桃園市衛生局將會持續加強法規宣導,讓民眾配鏡驗光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