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埤鄉豐岡村民歷經兩年來反對和申請容許設置的豬舍為鄰,19日上午第4次發動陳抗,並向鄉公所秘書邱旭堉遞交抗議書,譴責雲林縣政府、大埤鄉公所聯合包庇養豬畜牧場,無視百姓檢舉,行政權獨大,違法核發同意書和建照,要求懲治失職人員。
雲林縣大埤鄉豐岡村57-60號旁的埔姜崙段1531、1532號農地,經陳姓業者向雲林縣農業處申請設置養豬場,計畫飼養800頭母豬繁殖仔豬,也獲縣農業處容許新設,不過未獲大埤鄉公所核發建築執照前,卻已進行填土整地、地基施設、廢污水處理池和排放管路設置,引起緊鄰新設豬舍旁的蔡姓農舍居民和豐岡村民惶恐,擔心該養豬場設置後的廢污水和豬屎味道,將嚴重影響住居的環境品質而群起反對,並自前(106)年5月間即向縣議員王秋足和陳樹吉等遞交百餘人連署陳情書,另於107年3月22日下午前往鄉公所陳情抗議,又於3月27日上午前往縣府陳抗,復又於4月10日上午第二度前往縣政府陳抗,要求縣府撤銷設置容許;但大埤鄉公所最終仍在107年10月24日核發建築執照給陳姓業主,讓村民相當不滿,又在19日發動力經兩年來第4次的陳抗。
豐岡村長張佩寓指出,村民除多次向前縣長李進勇執政的雲林縣政府和前鄉長謝明平執政的大埤鄉公所陳情,並檢舉業主違章建築事項,且在106年12月27日,內政部訴願委員會駁回地主陳怡文對9月14日違章建築之訴願,當事人未提出行政訴訟而確定為建物應拆除;甚至雲林縣政府也回復村民陳塗樹在3月2日和3月29日的陳情書文中,也指該違章建築應拆除;不過大埤鄉公所在前鄉長謝明平屆任前,且該農牧用地上的違建物、擋土牆、廢棄土方尚未依法拆除前,鄉公所仍以建物提前進度做為理由,在107年10月24日以埤鄉農字第1070011151號函核發建築執照,使該違章建築變為合法建物而繼續施工興建養豬畜牧場,讓村民錯愕並質疑有瀆職或圖利等不法情事。
鄉公所秘書邱旭堉表示,當初會核發建照是經縣府裁示和相關解釋後才依法行政,且對村民憂心豬舍的環保汙染疑慮,也要求業主簽立承諾書,若違反也會依法開罰或要求改善,至於村民再度的陳情訴求,等接到陳情書後再會相關單位人員詳做研議,或呈報縣府後再予答覆。
▲大埤鄉豐岡村民反對和申請容許設置的豬舍為鄰再次發動2年第4次陳抗。(圖/記者簡勇鵬攝,2019.03.19)
▲向鄉公所秘書邱旭堉遞交抗議書。(圖/記者簡勇鵬攝,2019.03.19)
▲大埤鄉豐岡村民反對和申請容許設置的豬舍為鄰再次發動2年第4次陳抗。(圖/記者簡勇鵬攝,2019.03.19)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豐岡村長張佩寓指出,村民除多次向前縣長李進勇執政的雲林縣政府和前鄉長謝明平執政的大埤鄉公所陳情,並檢舉業主違章建築事項,且在106年12月27日,內政部訴願委員會駁回地主陳怡文對9月14日違章建築之訴願,當事人未提出行政訴訟而確定為建物應拆除;甚至雲林縣政府也回復村民陳塗樹在3月2日和3月29日的陳情書文中,也指該違章建築應拆除;不過大埤鄉公所在前鄉長謝明平屆任前,且該農牧用地上的違建物、擋土牆、廢棄土方尚未依法拆除前,鄉公所仍以建物提前進度做為理由,在107年10月24日以埤鄉農字第1070011151號函核發建築執照,使該違章建築變為合法建物而繼續施工興建養豬畜牧場,讓村民錯愕並質疑有瀆職或圖利等不法情事。
鄉公所秘書邱旭堉表示,當初會核發建照是經縣府裁示和相關解釋後才依法行政,且對村民憂心豬舍的環保汙染疑慮,也要求業主簽立承諾書,若違反也會依法開罰或要求改善,至於村民再度的陳情訴求,等接到陳情書後再會相關單位人員詳做研議,或呈報縣府後再予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