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 18 歲陳姓志願役軍人,結識了 13 歲的國中 2 年級少女,在對方家中發生性關係,被其父母提告。不過,陳男表示並不知道少女未滿 14 歲,因為這一句話,被輕判 6 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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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少女結識 18 歲的陳男,邀請對方到家裡聊天。原本要一起睡覺,但陳男一直撫摸少女胸部,並詢問「要不要」,少女也沒有拒絕, 2 人發生性關係。完事後少女家人返家,陳男躲在房間,等到全家人離家後才溜走。但最後還是東窗事發,少女家人怒告陳男,桃園地檢署以刑法對於未滿 14 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起訴。

不過陳男表示,並不知道少女未滿 14 歲,也不承認有發生過性關係,還說是對方主動拉他的手去摸胸部和下體。桃園地院認為,陳男主觀上認知少女為 14 歲,依對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他 6 月徒刑。

雖然檢方不服,上訴指出,刑法對未滿 14 歲女子性交罪,最低本刑為 3 年以上,法院只輕判 6 月,罪刑不相當,但高等法院認為,國中生年紀介於 12 至 15 歲之間,而少女在交友網站上自我介紹 14 歲,且她當時的實際年齡,其實是「 13 歲又 11 個月」,一般人難以察覺,駁回檢方上訴。

▲不斷電性愛趴! 2 女 9 男激戰 6 小時「吃到飽」,爽完後GG了。(圖/NOWnews 資料照) ▲陳姓軍人與國二少女發生性關係。(圖/NOWnews 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