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機師罷工引起各界矚目,卻也於罷工過程中引起各項爭議。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張鑫隆表示,華航資方違反誠信協商,而交通部官員不承認協商結果為團體協約,再到罷工前是否先預告、對誰預告都是該次罷工該關注的重點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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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張鑫隆表示,本次機師罷工事件不只資方華航本身有疑慮,連勞動部、交通部也有爭議之處。

首先,資方認定遵守法令規定最低勞動飛安條件就是合於基準,但工會是透過團體協商爭取提升最低限度、增加安全性和有利條件,華航卻推給法令規定,單純認為法條怎麼寫我就怎麼做,是逃避、違反誠信協商。

機師工會罷工目的是為了訂立團體協約,張鑫隆談到,航發會董事長類似雇主團體應該是工會的談判對象,卻成為協商主持人,協商對等性便產生疑慮。

更嚴重的問題在於,交通部官員不承認協商結果為團體協約合議內容,認為只是一般「座談會」。張鑫隆表示,只要雙方簽名就發揮團體協約效力,根據團體協約法,交通部應無權干涉,而勞動部卻也沒有把該項基本原理告知雙方,行政機關沒有作為,甚是遺憾。

此外,對於外界關注的罷工預告期問題。張鑫隆表示,預告期不應該成為罷工限制,資方應該很清楚,協商破裂的那一刻勞工就會訴諸於罷工,對於第三方權益受損、航班取消,在契約上屬於沒有履行義務,是資方要付出賠償責任。

為了減少賠償損失,資方會盡量與工會訂立協商預報期,但對工會本身卻不利,故工會通常不願意約定,但也不會因此有違法罷工的疑慮,「這不是罷工的條件。」

張鑫隆談到,日本有罷工預告期,特別是對大眾運輸、天然氣、醫療等公共事業,「這種預告期是讓社會做準備,不是讓資方對抗罷工。」日本於實務操作上,工會於罷工前必須通知勞動主管機關,但不必提出切確時間,可以只給出罷工區間跟地點、人數,「於時間點上,讓資方不知道確切時間,就是給資方產生壓力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