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假期即將到來,宜蘭縣政府勞工處提醒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依據內政部所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已明定「農曆除夕」及「春節」均為應放假日,雇主自應依法給假,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勞工處表示,今年2月4日(除夕)至2月7日(初三)4天為國定假日,依法應給予休假,薪資照給,這些國定假日,如果適逢勞工之例假或原排定之休息日,事業單位應再給予補假日數。勞工處指出,近年來,產業結構變遷,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如經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即原本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
勞工處說,雇主如欲將上述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須經勞資雙方協商合意後始得為之,經調移後之原休假日已屬工作日,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從其規定;此外,也請雇主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以免造成勞工誤解,衍生勞資爭議。
春節期間常有事業單位僱用計時制人員來補充春節人手不足之情形,因計時制人員為有出勤才有薪資,不適用調移規定。勞工處提醒業者,目前基本工資時薪已調整至新臺幣150元,所以計時人員於春節假期(2月4日至2月7日)出勤工作之時薪至少新台幣300元起跳,始為合法。
勞工處提醒事業單位,請確實依前述內容辦理,以免觸法。使員工出勤時,亦須兼顧勞工的身心健康,不得使勞工1日工時超過12小時或未給例假休息,違者得裁罰2萬至100萬元,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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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說,雇主如欲將上述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須經勞資雙方協商合意後始得為之,經調移後之原休假日已屬工作日,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從其規定;此外,也請雇主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以免造成勞工誤解,衍生勞資爭議。
春節期間常有事業單位僱用計時制人員來補充春節人手不足之情形,因計時制人員為有出勤才有薪資,不適用調移規定。勞工處提醒業者,目前基本工資時薪已調整至新臺幣150元,所以計時人員於春節假期(2月4日至2月7日)出勤工作之時薪至少新台幣300元起跳,始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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