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禁止廚餘養豬,預防非洲豬瘟入侵,雲林縣環保局今(9)日公告廚餘處理場所,明確指定廚餘之處理場所為:合法堆肥廠(場)、公民營掩埋場、焚化廠及非作為動物飼料以外之其他主管機關許可之處理或再利用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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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環保局針對禁用廚餘養豬,因應防疫及廚餘資源循環再利用,今日公告廚餘處理場所,即日生效,作為廚餘處理方式執行,並將通知取消縣內廚餘再利用為飼料之養豬場,兩週內撤銷其再利用許可,使雲林全縣廚餘不再用於養豬。

環保局長張喬維表示,縣府於去年12月25日函文各公所禁止廚餘養豬,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之規定以及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公告指定「雲林縣一般廢棄物(生、熟廚餘)之處理場所」,籲請相關業者、養豬戶配合,違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裁罰,最高可處6,000元,未來撤銷養豬場收受餐廳廚餘許可後,仍繼續收集廚餘,將針對養豬場及餐廳進行處分,最高可處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