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九合一選舉,嘉義縣樁腳現金賄選案,經嘉義地檢署起訴後,嘉義地方法院首宗判決出爐,樁腳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罪,遭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褫奪公權3年,有關賄款3萬3000元沒收,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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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檢署表示,嘉義縣太保市港尾里里民謝明玉,具有2018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權,為償還太保市港尾里里長候選人詹連溢,及第二選區市民代表候選人葉千田過去曾協助處理車禍的人情,自行出資以里長一票新台幣(下同)2000元及市民代表一票1000元為代價,在2018年8月29日晚間9時許,先後向具投票權里民龔慧如、王麗芳等人詢間家中選舉人票數,分別為5票(15000元)及6票(18000元),要求投票支持詹連溢及葉千田,只因龔慧如及王麗芳2人另有支持對象,所以未能交付賄款。

地檢署指出,謝明玉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3年。未扣案的賄賂款3萬3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地檢署強調,因為謝明玉不供出上手,所以檢方堅持不給予緩刑,檢方希望二審法官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