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 5 月才要報稅,但是新的一年,報稅上有些許變動可為納稅義務人帶來小確幸,民眾不可不知,今年 5 月報稅時,健保費繳費者和扶養者如果是不同人,扶養者可以將健保費列舉扣除了,且不受金額限制,對於扶養父母者的納稅義務人來說,可以享受更多節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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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的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健保費,每人每年都是在新台幣 2.4 萬元內列舉扣除,不過健保費並不在 2.4 萬元範圍內,並且可以全額扣除。

不過,財政部 2007 年曾頒布解釋令規定,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即保險費有減損家戶納稅能力時,納稅義務人才可列舉扣除。

但是財政部考量全民健保屬強制性得社會保險,民眾繳納的健保費關係到個人就醫可以由納稅義務人權益的問題,且健保制度的設計,個人是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為原則,符合條件者才可以例外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該健保費為專屬個人的基本生活費,因此,財政部發布新的解釋令,眷屬的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且今年 5 月報稅時即可適用。

簡單來說,例如甲、乙雙方為配偶,甲君以眷屬的身分投保健保,但是乙君辦理綜合所得稅時並沒有申報甲君為配偶,而是由其小孩丙君來申報扶養甲君,因為甲君的健保是依附在乙君,過去甲君的健保費丙君並不能申報扣除,但是今年起,丙君就可申報列舉扣除。

這項好處是,若父母當中有一人退休無工作,或是配偶薪資收入低、子女收入高,則以配偶眷屬身份投保時,健保費率較低,但給兒女申報扶養,就可享較多的節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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