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景玉 2016 年當街持刀殘殺 3 歲女童「小燈泡」,女童身首異處慘死,引發社會公憤。但王景玉因罹患思覺失調症,一、二審均判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 20 )日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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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3 月 28 日上午, 3 歲女童小燈泡隨母親出門,卻遭王景玉持菜刀當街砍殺、身首異處,殘忍手法震驚社會。犯案後王景玉自稱是皇帝,宣稱殺人後就有四川嬪妃找他完成傳宗接代一事,經鑑定,王嫌長期罹患思覺失調症卻不自知,遭羈押後服藥治療、控制病情,並在出庭時坦承犯行。士林地方法院一審時,認定王男罹患思覺失調症,依「兩公約」規定未判死,僅判處無期徒刑。

二審開庭時,小燈泡父親表示不接受道歉,明確表態希望法院判處王景玉死刑,但高等法院認定王男殺人在犯案時辨識行為能力與控制能力都明顯降低,「是思覺失調症的半個俘虜,並非意志完全自由的人」,並評估王嫌可接受藥物治療,最終仍維持一審原判無期徒刑,另外增加「刑後監護 5 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台北榮總、台大醫院鑑定後,認為王男行為時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均無顯著減低,但二審卻不予採信而自行認定,並依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減輕其刑,但相關論述,有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及調查證據職責未盡等違法情形。

此外,二審判處王男無期徒刑,並諭知刑後監護 5 年,但理由是王男若是無期徒刑定讞,依法「執行逾25年」而符合假釋要件時,可能尚未滿 60 歲,因而以刑後監護 5 年作為「假釋與復歸社會之銜接轉型」,顯然混淆「假釋出監」與「執行完畢」的差異,有理由矛盾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情形。

最高法院指出,高院對於檢察官上訴第二審有無理由及法律上應為如何處理,全未論及,對於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也有違法情形。因此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今日撤銷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