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知名餐飲品牌 85 度 C ,控告上海老牌乳品企業「光明牛奶」在產品包裝盒印上「 85℃ 」侵害商標權,一審判決 85 度 C 勝訴;但日前二審判決出爐,結果宣告大逆轉,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光明牛奶包裝盒的「 85℃ 」是殺菌的溫度,沒有侵害商標疑慮,判決 85 度 C 敗訴。
85 度 C 的創立公司美食達人,於 2003 年帶著 85 度 C 進軍中國大陸市場,並先後取得 4 個「 85℃ 」的註冊商標,其產品經過多年於中國大陸的推廣及宣傳,在咖啡店和蛋糕店等品項,被中國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而在 2016 年 5 月,美食達人公司發現在由光明公司生產的優倍系列鮮牛奶產品,外包裝上的顯著位置使用了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 85℃ ,於是美食達人控告光明牛奶侵害商標權,請求判令光明牛奶立即停止侵犯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 500 萬元人民幣及合理開支 5.95 萬元人民幣。
▲ 85 度 C 控告上海老牌乳品企業「光明牛奶」侵害商標權。(圖/翻攝自微信)
▲ 85 度 C 控告上海老牌乳品企業「光明牛奶」侵害商標權。(圖/翻攝自微信)
光明牛奶表示,在優倍系列鮮牛奶的生產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殺菌技術,參數為 85℃ 、 15 秒,故在產品的包裝盒上標註 85℃ 是一種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 85℃ 僅是一個溫度數值,是對文字原始含義的使用,描述的是商品加工的技術特點,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但一審時光明牛奶敗訴,法院判定必須完全照美食達人的請求賠償,光明牛奶不服,提起上訴。而最新的二審判決結果宣告逆轉,法院判定美食達人敗訴,賠償請求全數駁回。
二審法官認為,光明牛奶在包裝盒上的廣告標語中有提到「就是要喝 85℃ 殺菌的巴氏鮮奶」,可以認定僅是為了向民眾說明其採用的巴氏殺菌技術的特徵,屬於合理描述自己經營商品特點的範圍,並非對美食達人註冊商標的使用,而是對溫度表達方式的正當使用。
且美食達人並未生產牛奶,故在牛奶商品上民眾對於美食達人的商標並無多少認知。且光明牛奶的「光明」商標也是馳名商標,一般民眾不會混淆。承審法官特別強調,商標採用的 85℃ ,和一般描述溫度的 85℃ 在字體、排列上都有所不同,當 85℃ 被當作溫度來表示時,商標保護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審判決 85 度 C 敗訴。(圖/翻攝自微信)
雖然法官的看法並非沒有道理,但畢竟一審時 85 度 C 可是完全勝利,二審判決大逆轉,還是引起網路不少討論。有台灣網友認為,吳寶春事件之後,造成對台灣餐飲品牌不友善的連鎖反應。但也有中國大陸網友認為,一碼歸一碼,「買光明牛奶時根本不會想到 85 度 C 」、「光明牛奶已經有 70 年歷史了,是誰想沾誰的光?」,還有網友說,不就幸好美食達人申請的商標不是 37℃ ,「否則量個體溫就侵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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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 2016 年 5 月,美食達人公司發現在由光明公司生產的優倍系列鮮牛奶產品,外包裝上的顯著位置使用了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 85℃ ,於是美食達人控告光明牛奶侵害商標權,請求判令光明牛奶立即停止侵犯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 500 萬元人民幣及合理開支 5.95 萬元人民幣。
光明牛奶表示,在優倍系列鮮牛奶的生產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殺菌技術,參數為 85℃ 、 15 秒,故在產品的包裝盒上標註 85℃ 是一種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 85℃ 僅是一個溫度數值,是對文字原始含義的使用,描述的是商品加工的技術特點,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但一審時光明牛奶敗訴,法院判定必須完全照美食達人的請求賠償,光明牛奶不服,提起上訴。而最新的二審判決結果宣告逆轉,法院判定美食達人敗訴,賠償請求全數駁回。
二審法官認為,光明牛奶在包裝盒上的廣告標語中有提到「就是要喝 85℃ 殺菌的巴氏鮮奶」,可以認定僅是為了向民眾說明其採用的巴氏殺菌技術的特徵,屬於合理描述自己經營商品特點的範圍,並非對美食達人註冊商標的使用,而是對溫度表達方式的正當使用。
且美食達人並未生產牛奶,故在牛奶商品上民眾對於美食達人的商標並無多少認知。且光明牛奶的「光明」商標也是馳名商標,一般民眾不會混淆。承審法官特別強調,商標採用的 85℃ ,和一般描述溫度的 85℃ 在字體、排列上都有所不同,當 85℃ 被當作溫度來表示時,商標保護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雖然法官的看法並非沒有道理,但畢竟一審時 85 度 C 可是完全勝利,二審判決大逆轉,還是引起網路不少討論。有台灣網友認為,吳寶春事件之後,造成對台灣餐飲品牌不友善的連鎖反應。但也有中國大陸網友認為,一碼歸一碼,「買光明牛奶時根本不會想到 85 度 C 」、「光明牛奶已經有 70 年歷史了,是誰想沾誰的光?」,還有網友說,不就幸好美食達人申請的商標不是 37℃ ,「否則量個體溫就侵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