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 (1314-TW) 纏訟多年的前台碱安順廠戴奧辛污染國賠案,最高法院今 (28) 日開庭宣判,與二審判決結果幾乎相同,由中石化獨自負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約 1.9 億元,對此判決結果,中石化強調尊重判決,但對結果深感痛心,將尋求聲請釋憲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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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前台碱安順廠戴奧辛污染國賠案,最高法院今日開庭宣判,與二審判決結果幾乎相同,由中石化獨自負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約 1.9 億元,本案僅部分廢棄發回。最高法院表示,居民健康受損的原因是血液中的戴奧辛濃度偏高。

中石化指出,前台碱公司安順廠於民國 71 年關廠前,經濟部已相當程度知悉土地受有污染,卻火速關閉該廠、無任何整治作為,更將台碱併入當時的國營事業中石化公司,作為解決手段。經濟部自當時就以各種方式掩飾、隱瞞當地居民土地已受污染的事實,使戴奧辛毒害持續進入居民身體,長期累積並侵蝕居民健康,進而超過人體可負荷的上限。

中石化認為,縱使戴奧辛數值與致病成因有待科學驗證勾稽,但究其主因,正是經濟部前後長達近 25 年的欺瞞推諉所造成,才使居民血液內戴奧辛數值長年累積、超標,以致居民身心受害,還以訛詐手段,藉民營化過程,使不知情的投資大眾承繼惡果。

中石化指出,民國 72 年國營的中石化奉經濟部命令與台鹼公司合併,民國 80 年起配合政府民營化政策,逐步將中石化股份釋出給一般投資大眾持有,政府更因中石化民營化後獲利 180 億鉅額受益,今法院卻認定經濟部非中石化股東與董事,無須負擔賠償責任,但政府在出售股權時,卻未盡到告知的責任。

中石化被迫併入前台鹼安順廠汙染土地後,僅能透過報載揭露,才知該土地受到嚴重污染,至今已投入逾 30 億元的污染整治費用,且需面臨居民求償等情況,且法院又判中石化獨自承受這項歷史共業。

此外,針對最高法院表示,居民健康受損的原因是血液中的戴奧辛濃度偏高,就一般大眾對科學的理解可知,戴奧辛來源是農藥原料在「製造過程中」所附帶產生的,而中石化民營化後,從未於當地有任何生產與製造行為,中石化質疑,為何決策國營事業製造農藥原料,因而產生戴奧辛的政府不用負責,卻將莫須有罪名強加給不曾生產過任何農藥原料的中石化。

中石化表示,最高法院在此訴訟案中,墨守國家賠償法的法條文義,未能順應先進國家司法實務所引領的世界潮流,盡可能放寬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使經濟部及其所屬中油公司,明明已在訴訟外願意付出 28.8 億元填補居民損害,在訴訟上反而不需負起金額相對較低的 1 億多元損害賠償責任。

中石化強調,雖尊重判決,但對此結果深感痛心,且當地居民暨法扶律師團對此判決也同表遺憾,認為政府應公開道歉,經濟部不應免責。對於違背公平正義而令人不解的判決結果,在收到判決後,中石化將研究該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有無牴觸憲法的疑義,探尋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的可能性,以維護全體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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