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偵辦雲林縣第三選區蔡姓女議員候選人樁腳現金賄選案,檢察官吳文城、沈郁智、李侃穎指揮調查站、中部機動工作站、虎尾分局,偵辦雲林縣第三選區﹙虎尾鎮、土庫鎮、褒忠鄉、元長鄉﹚蔡姓女議員候選人之現金賄選案件,於11月20日親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指揮20餘名警調分四路同步搜索蔡姓候選人住處、競選總部,及王姓樁腳住處、工作場所等處所,並分別傳喚相關證人計十餘人到案,經訊問後,認王姓樁腳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華指出,蔡姓候選人及蔡姓候選人之妯娌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分別諭知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10萬元交保候傳。涉案選民到案後,已坦承收賄,並自動繳回犯罪所得合計共4,500元,訊後諭知請回。
主任檢察官黃怡華表示,被告王姓樁腳為期蔡姓女議員候選人能順利當選雲林縣議員,於11月12日至15日間,以1票500元為對價,向虎尾鎮有投票權之選民行賄買票,檢察官掌握確實情資後,隨即於同年月20日指揮警調進行搜索,並傳喚蔡姓候選人、蔡姓候選人之妯娌、王姓樁腳、收受賄款之選民及相關證人到案,選民到案後,已坦承王姓樁腳以1票500元,期約其等於今年11月24日投票日,投票予蔡姓候選人等事實,並自動繳回犯罪所得合計共4,500元。
主任檢察官黃怡華說,王姓樁腳於調查過程中,趁隙撕毀其手抄買票名冊,經調查官當場制止,嗣經檢察官訊後,認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湮滅證據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另蔡姓候選人及蔡姓候選人之妯娌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分別諭知以30萬元、10萬元交保候傳,全案現由檢察官擴大偵辦中。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主任檢察官黃怡華表示,被告王姓樁腳為期蔡姓女議員候選人能順利當選雲林縣議員,於11月12日至15日間,以1票500元為對價,向虎尾鎮有投票權之選民行賄買票,檢察官掌握確實情資後,隨即於同年月20日指揮警調進行搜索,並傳喚蔡姓候選人、蔡姓候選人之妯娌、王姓樁腳、收受賄款之選民及相關證人到案,選民到案後,已坦承王姓樁腳以1票500元,期約其等於今年11月24日投票日,投票予蔡姓候選人等事實,並自動繳回犯罪所得合計共4,500元。
主任檢察官黃怡華說,王姓樁腳於調查過程中,趁隙撕毀其手抄買票名冊,經調查官當場制止,嗣經檢察官訊後,認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湮滅證據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另蔡姓候選人及蔡姓候選人之妯娌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分別諭知以30萬元、10萬元交保候傳,全案現由檢察官擴大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