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今 (16) 日宣布,將於 11 月 19 日 (下周一) 起實施「國內股價指數期貨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電子期貨納入夜盤交易適用商品」及「選擇權商品掛牌序列調整」三項制度調整,以健全期貨市場發展,增加夜盤交易商品及減少選擇權商品深價外及深價內掛牌序列。
加上臺灣電子股和美國科技股有上下游供應鏈關係,與美股關性高,且不乏電子股於海外掛牌 ADR,因此決議電子期貨納入夜盤交易,期交所強調,交易人可運用夜盤電子期貨進行避險交易,預先掌握交易契機。電子期貨納入夜盤交易後,夜盤可交易商品將擴增為 18 項。
期交所觀察,選擇權季月契約存續期間較長,可能因行情走勢波動,產生較多深價內及深價外序列。為減少該類掛牌序列數,參採國際主要交易所作法,調整季月轉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插補規定,由全部插補方式改採部分插補方式。
以臺指選擇權為例,當季月契約轉近月契約時,依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僅補足履約價格契約涵蓋基準指數上下 15%,而非補足最小至最大掛牌序列間所有序列。 股票選擇權現行掛牌序列數眾多,且交易需求主要集中在較近月份之價平附近序列,期交所參採國際主要交易所作法,調整季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為近月契約之 2 倍,且近月及季月契約適用不同履約價格間距,新增季月轉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插補規定,同前揭指數選擇權插補方式,以降低掛牌序列數量,減輕業者的系統及資源投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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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股價指數期貨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為強化期貨市場價格穩定,期交所分階段推動「期貨市場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以防範錯誤下單、胖手指及盤中委託簿流動性瞬間失衡所導致盤中價格異常波動。除第一階段實施商品 (臺股期貨及小型臺指期貨近月、次近月及跨月價差契約),11 月 19 日將擴及所有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商品,包括: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 (含週契約)、電子期貨、金融期貨、非金電期貨、臺灣 50 期貨及櫃買期貨等所有到期契約及跨月價差契約。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實施後,交易人採市價委託或大幅高 (低) 於目前行情之限價買進 (賣出) 委託,例如:漲 (跌) 停買進 (賣出) 等,可能因該筆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格高 (低) 於即時價格區間上 (下) 限,產生退單情況,交易人應留意自身委託單管理。二、電子期貨納入夜盤交易適用商品
期交所表示,今年以來,美股高檔波動趨大,夜盤日均量達 20 萬口,夜盤占日盤交易比重再攀升至 20% 以上,顯示夜盤避險交易之重要性與日俱增,更顯見愈來愈多交易人運用夜盤交易。加上臺灣電子股和美國科技股有上下游供應鏈關係,與美股關性高,且不乏電子股於海外掛牌 ADR,因此決議電子期貨納入夜盤交易,期交所強調,交易人可運用夜盤電子期貨進行避險交易,預先掌握交易契機。電子期貨納入夜盤交易後,夜盤可交易商品將擴增為 18 項。
三、選擇權商品掛牌序列調整
選擇權是期交所非常重要商品,包括:股價指數選擇權、匯率選擇權及股票選擇權等,其中交易量最大者為臺指選擇權。期交所觀察,選擇權季月契約存續期間較長,可能因行情走勢波動,產生較多深價內及深價外序列。為減少該類掛牌序列數,參採國際主要交易所作法,調整季月轉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插補規定,由全部插補方式改採部分插補方式。
以臺指選擇權為例,當季月契約轉近月契約時,依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僅補足履約價格契約涵蓋基準指數上下 15%,而非補足最小至最大掛牌序列間所有序列。 股票選擇權現行掛牌序列數眾多,且交易需求主要集中在較近月份之價平附近序列,期交所參採國際主要交易所作法,調整季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為近月契約之 2 倍,且近月及季月契約適用不同履約價格間距,新增季月轉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間距插補規定,同前揭指數選擇權插補方式,以降低掛牌序列數量,減輕業者的系統及資源投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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