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7年大法官釋字第748號結果,若釋憲後兩年內無相關立法,屆時明年同性婚姻將可直接適用於民法,但要以何種形式保障同婚權益大法官表示,此屬於立法形式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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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投第十一條,如同上承第十條,既然以不修改民法婚姻章為首要條件,下一代幸福聯盟便採「以民法之外」的形式保障同志權益。

曾獻瑩表示,「所以我們才藉此提出專法構想。」——「同性共同生活專法」,表示若貿然使用現行民法異性結合婚姻制度,將可能對現行社會家庭倫理造成衝擊,屆時將由國家人民承擔後果。

對於性別團體提出專法是隔離、區別同志族群一說,曾獻瑩反駁是貼標籤進而製造對立,「這樣講反而有點歧視我們,我們反而認為是要強迫改變民法。」曾獻瑩提到,原住民也有特別專法保障其權益,但絕非隔離或歧視原住民。

曾獻瑩強調,「專法不等於歧視,原先民法就是因為男女而設計,因為男女有生育可能,又有親屬親等系統。」

曾獻瑩隨即表示,同性別兩人可以共同生活、互為伴侶,但與一男一女婚姻、能夠生育本質上仍有不同,強調一般人若想維持該系統,卻被批評是落伍守舊才是歧視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