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9日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未來發生勞資爭議事件,文書資料的舉證責任歸責資方,勞方將不再因為無法取得工作上的相關證明資料而喪失應有權益;且承審法院地點,也將由勞方選擇,避免影響勞工的交通時間、成本與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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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明定,法院管轄權部分,勞工有充分選擇權,可選擇勞務提供地,或公司所在地,乃至於任何分公司所在地都可以。若勞工是原告,其裁判費最高可減免三分之二,大幅降低負擔。新法也規定,調解組成除由勞資雙方組成之外,在舉證責任中,資方就相關文書資料負舉證責任。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過去勞工常因為擔憂司法曠日廢時而卻步,自行吞下權益喪失的苦果,但依新法規定,法院須在勞工聲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指定第一次的調解日期,且原則要在起訴後6個月內審理終結,讓案件速審速結。司法院預計一年後施行新制。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感謝立法院不分朝野對於勞動事件法的支持,勞動部將配合司法院訂定子法,讓勞動事件法盡快上路。

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表示,勞動事件法三讀通過是勞動司法人權的突破性指標,未來勞工在遭遇勞資爭議時,將更有機會接近司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