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6432次普悠瑪列車21日下午4時50分於蘇澳新馬車站出軌翻覆,宜蘭地檢署22日晚間11時左右,依業務過失致死且有串證之虞將尤姓司機員聲請羈押禁見。經過宜蘭地方法院合議庭連夜偵訊,今(23)日清晨裁定50萬元交保。造成院檢認定大不同的主要原因是,院方合議庭認為,相關證人及證物均經檢察官訊問及查扣在案,另被告與二百多名尚未接受調查的乘客,既非朋友,更無與被告串證之可能,因此沒有羈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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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檢署偵辦台鐵6432次普悠瑪列車出軌翻覆事件,昨天深夜以業務過失致死且有串證之虞向宜蘭地方法院提出聲押禁見尤姓司機員,地院合議庭連夜偵訊,今天清晨裁定50萬元交保。

宜蘭地方法院表示,相關證人之證詞及被告都承認列車動力有問題,列車行至大溪附近,司機員本應即將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關閉,也明知依規定關閉ATP須於下一停靠站再行打開,不過,卻因司機員一直與調度員通話而未再將ATP打開確有業務過失。

司機員在接受調查時也供稱列車從瑞芳開始,即出現動力異常,車上之刻度及儀表與實際車速不符,已經沒有辦法從刻度判定實際之車速,因此未再查看車速儀表,直接拉刻度控制車速。司機員自承平時即有觀速之訓練,而新馬站月台為一大彎道,且速限為八十公里,依檢方隨卷所附的車速表可知於事故前之16時45分,該列車車速直線爬升,於46分達120公里,47分時達140公里,至48分仍為140公里,旋即肇事。

合議庭認為,該列車自羅東站離站二分鐘內之時速不斷提升,應顯而易見,而被告自應能注意,且既已關閉APT,失自動偵測、煞車之輔助,並知前面有月台大彎道,更應早為因應,然而被告卻在近月台彎道才緊急煞車,因而導致列車翻覆,死傷慘重,過失嫌疑重大應可以採認。

不過,院方合議庭也認為,本案被告已承認業務過失,且與本案相關的列車長、站長、服務員、巡視員、列檢員、調度員等都已經檢察官調查,且相關車速表、行控對話錄音檔也都查扣,其餘行車之通聯證人也有紀錄可供查證,至於事故之詳細原因,也可由專業鑑識人員進行專業鑑定解說,被告應無串證之虞。

至檢察官所指超過二百名乘客尚待接受調查,合議庭認為,這些人既非被告友性證人,更無與被告串證之可能。且被告為鐵路局運轉副主任,有固定住居所,雖然因業務過失造成重大死傷實屬憾事,但尚有鐵路局及其他保險公司可擔負賠償,檢察官僅以被告將來可能面臨高額民事追償,即認有逃亡之虞,容屬臆測,無足採信,所以沒有羈押之必要,因此裁定新台幣50萬元具保及限制其住居及出境、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