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18)日召開院會,通過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草案,未來有家暴紀錄者,事發五年內不得在托育或安親班等相關機構任職;全案將送立法院審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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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表示,全案是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0 條第1 項規定,凡不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法規,都應配合修正。為落實公約精神,並兼顧兒童少年最佳利益,衛福部建議對兒童少年專業人員的消極資格條件,應有更嚴謹規範,行政院因此通過修正。

根據修正條文指出,曾犯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者,或是「有客觀事實認定身心狀況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還有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 5 年內者,都不能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