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已成為全球趨勢,台灣「反避稅條款」也早已三讀立法,引進兩大制度包括受控外國公司(CFC)、實際管理處所(PEM)。雖然當初設有日出條款,待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子法成熟及新加坡及香港執行CRS(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再由行政院訂實施日期,但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表示,後面2條件已成立,目前也在評估是否重新檢討日出時間,畢竟國際反避稅已如火如荼,台灣若沒做,就變「化外之民」。她也呼籲跨國企業及早因應,檢視投資架構進行調整,並可透過與32國簽署雙邊租稅協定,降低雙重課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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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秀玲指出,國際間做反避稅已很多年,台灣也一直在做,「移轉訂價」是台灣推動的第一個國際反避稅制度,早在民國60年就已立法,真正全面性制度化實施從94年開始,只是近期國際更加強CFC及PEM,很多國家更早已立法,做為居住者身分認定的原則。因此,為讓反避稅制度更完整,台灣推行移轉定價之後,接著做CFC、PEM,最後是CRS。

她說,移轉訂價、CFC及PEM都是稅制上防止跨國租稅規避,CRS則是稅政上因資訊不透明會隱藏避稅痕跡,透過此CRS,稅捐機關就可知道企業在哪避稅。她認為,若這反避稅制度能建構完成,是可有效防止這些跨國企業的一些避稅行為,而CRS已確定在明年就要做。

至於CFC及PEM反避稅制度,立法院早在2016年7月12日已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43條之3、之4增訂案,就是「反避稅條款」,主要適用2種對象,一是CFC盈餘無論有無匯回,都須計入台灣母公司或個人當年度所得課稅;二是只要PEM在台灣,即使公司遠在稅負較低的地區或國家,均視為國內企業課稅,包括境內外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都須依法申報課稅。

宋秀玲進一步說明,CFC主要是針對跨國企業在第三地設立控股公司,所有利潤最後回歸第三地控股公司,但因台灣稅法規定第三地公司盈餘要分配,才能對台灣公司課稅,若第三地公司盈餘不分配回母公司尤其是設在免稅天堂,因當地不用課稅,再保留盈餘不分配,就等於不用繳稅,因此各國才會推動CFC制度,即針對這些把盈餘都集中在第三地公司又保留不分配,以規避母公司所得稅的企業所做的反避稅措施。

海報二-營利事業 個人CFC制度-G-2-01 ▲CFC主要是針對跨國企業在第三地設立控股公司,所有利潤最後回歸第三地控股公司。(圖/資料照片)

PEM則是第三地公司成立的公司,本身就是紙上公司,在當地沒有營運活動,真正實際管理及營運全部都在台灣,由於台灣對於在台居住的營利事業不論國內外所得都要繳稅,因此若是透過海外紙上公司接單,就不是台灣公司的海外所得,無法課到稅,而現在PEM就針對特定反避稅,給予很明確判斷標準,由公司自己去判斷,去調整投資架構及行為。

不過,宋秀玲說,由於當時國內對反避稅還沒那麼熟悉,加上很多台商誤解政府就是想加稅,因此,訂定緩衝期,加上當時台商有6成對外投資都在大陸,可能有雙重課稅問題,因此當時設定日初條款有3條件包括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反避免子法成熟及新加坡、香港執行CRS。

如今看來,她說後面2個條件已成立,財政部也成立工作小組,目前所有子法也都已發布,並加強宣導,讓企業熟悉這些反避稅制度,唯一就剩兩岸租稅協議還未生效,目前財政部也在評估是否要重新檢討日出的時間。

宋秀玲強調,現在國際反避稅已如火如荼,台灣若沒做,就變化外之民。因為評估一個國家稅制進不進步,就要看是否符合國際趨勢,如果台灣不做,就會被認為不夠國際化,尤其反避稅制度都針對跨國企業,其包含本土跨國企業及外國的跨國企業,若台灣租稅無法與國際接軌,本土跨國企業到海外投資或做生意都會遭受較大挑戰。

她說,跨國本土企業在海外可能會被認為納稅依從度不夠、沒有誠實納稅的概念,到國外也容易被查稅,實際也有不少本土跨國企業在大陸及荷蘭遭查稅,後來希望政府透過雙邊租稅協定去協商,降低重複課稅情況。

不僅如此,若台灣稅制未與國際接軌,海外跨國企業來台投資,也可選擇不要在台灣繳稅,這不僅對台灣稅收有影響,也不符合公平原則,因此,宋秀玲也呼籲跨國企業及早因應,檢視投資架構進行調整,亦可降低企業重複課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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