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飛利浦控告 DVD 侵權,要求國碩 (2406-TW) 賠償逾 10 億元案,該公司已於去年 7 月底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國碩今 (31) 日公告表示,最高法院判決出爐,將原智財法院二審判決結果對國碩不利部分予以廢棄,並發回智財法院更審,國碩上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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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利浦於 2016 年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聲明訴狀,控告國碩侵犯 DVD 光碟片專利案,一審宣判國碩需賠償 1050 萬元,但飛利浦不滿判決結果,對國碩請求金額增加至 10.5 億元,二審結果於去年 6 月底出爐,判決國碩應給付飛利浦 10.395 億元及相關利息,同時需負擔飛利浦此案付出的三分之一訴訟費用。

國碩對於二審判決結果無法接受,除國碩未使用相關專利外,判決結果中指出,國碩應賠償飛利浦每片光碟片 6 美元的權利金,但國碩平均每片光碟片售價不到 15 美分,原審認定國碩存有相當於產品售價 40% 到 60% 的不當得利,相當不合理,認為智財法院二審判決內容多所違誤,並於去年 7 月底提起三審上訴。

時隔超過 1 年時間,國碩今日公告,最高法院判決出爐,廢棄智財法院二審判決國碩應給付飛利浦 10.395 億元及相關利息,並發回智財法院更審,上訴成功。

國碩強調,過去所銷售的光碟產品並未侵害飛利浦專利,將在後續智財法院審理程序時,全力爭取本案最終勝訴判決,而最高法院判決廢棄智財法院二審判決後,國碩將可向法院聲請取回供擔保的子公司碩禾 (3691-TW) 股票及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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