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代理縣長陳金德在擔任高雄市環保局長及副市長任內兼任「白馬花園屋」民宿及「長安文創有限公司」負責人,遭監察院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予以彈劾。率宜蘭縣政府團隊赴國外考察的陳金德,透過縣府發表聲明表示,他在高雄任職期間,名下位於宜蘭之民宿及公司幾乎處於停業狀態,既未經營,也未獲取報酬。監委對於無營利之實際狀態視而不見,執意在兼職之名做文章,並在選前敏感時刻通過彈劾,令人遺憾。
監察院今(18)日上午公佈監察委員無記名投票以13比0全票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李月德提案彈劾陳金德。彈劾文指出,陳金德於102年2月5日至103年12月24日擔任高雄市環保局局長,於103年12月25日至105年9月11日擔任高雄市副市長,其在96年間買賣取得一間位於宜蘭縣五結鄉孝威南路的農舍,於100年4月11日以該農舍辦理「白馬花園屋」民宿之營業登記,截至104年5月16日始辦理停業,該民宿在停業前確有營業之事實,且陳金德個人所得亦有源自該商號之營利所得。
此外,陳金德在101年11月5日以其本人為負責人辦理「長安文創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該公司於102年2月5日至同年8月18日及103年8月18日至103年9月30日期間確有營業之事實,此有營業稅稅籍資料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可稽。提案監委表示,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而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實務見解,公務員是否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有無領取報酬,均不得作為免責之論據,亦不得主張不知違法而解免違失之責。陳金德於102年2月5日擔任高雄市環保局長及副市長期間仍兼任上開兩家營利事業之負責人違失事證明確,因此提案彈劾。
對於監察院通過彈劾,人在國外考察的陳金德透過宜蘭縣政府發表聲明表示,民國96年立委選舉落選後,係為平民身分,並未具公務人員資格,民國100年4月11日將位於休閒農業區的房舍,合法申請經營「白馬花園民宿」,以此維生。民國102年2月5日至高雄市政府擔任環保局長,雖然沒有在第一時間註銷營業登記,遠在高雄,並未有實質經營之事實,並已於104年5月16日廢止登記在案。
而民國101年開設「長安文創有限公司」販賣小紀念品,亦為相同情形,離開宜蘭後,未及註銷相關登記,名義上雖為負責人,均未有參與經營之事實,該公司於103年註銷登記。
陳金德於聲明中強調,在高雄任職期間,名下位於宜蘭之民宿及公司幾乎處於停業狀態,既未經營,也未獲取報酬。上述實情,在約詢時皆已一一說明,惟部分監委不察,對於無營利之實際狀態視而不見,執意在兼職之名做文章,並在選前的敏感時刻通過彈劾,令人遺憾。
此外,陳金德還痛批,考試院調查兼職人員情形,全台類似情節有一千多人,為何僅對此案提出彈劾,提案監委之針對性,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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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陳金德在101年11月5日以其本人為負責人辦理「長安文創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該公司於102年2月5日至同年8月18日及103年8月18日至103年9月30日期間確有營業之事實,此有營業稅稅籍資料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可稽。提案監委表示,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而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實務見解,公務員是否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有無領取報酬,均不得作為免責之論據,亦不得主張不知違法而解免違失之責。陳金德於102年2月5日擔任高雄市環保局長及副市長期間仍兼任上開兩家營利事業之負責人違失事證明確,因此提案彈劾。
對於監察院通過彈劾,人在國外考察的陳金德透過宜蘭縣政府發表聲明表示,民國96年立委選舉落選後,係為平民身分,並未具公務人員資格,民國100年4月11日將位於休閒農業區的房舍,合法申請經營「白馬花園民宿」,以此維生。民國102年2月5日至高雄市政府擔任環保局長,雖然沒有在第一時間註銷營業登記,遠在高雄,並未有實質經營之事實,並已於104年5月16日廢止登記在案。
而民國101年開設「長安文創有限公司」販賣小紀念品,亦為相同情形,離開宜蘭後,未及註銷相關登記,名義上雖為負責人,均未有參與經營之事實,該公司於103年註銷登記。
陳金德於聲明中強調,在高雄任職期間,名下位於宜蘭之民宿及公司幾乎處於停業狀態,既未經營,也未獲取報酬。上述實情,在約詢時皆已一一說明,惟部分監委不察,對於無營利之實際狀態視而不見,執意在兼職之名做文章,並在選前的敏感時刻通過彈劾,令人遺憾。
此外,陳金德還痛批,考試院調查兼職人員情形,全台類似情節有一千多人,為何僅對此案提出彈劾,提案監委之針對性,昭然若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