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志》是文化歷史遺產,不屬於任何個人或團體,是華人世界共有財,理應所有人都可以使用,商標權更不應屬於日商。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日本遊戲業者光榮出產的《三國志》系列遊戲已上市超過30年,但該遊戲以中國古文學著作《三國志》為名,早期就已在台註冊商標,導致其他業者不得將「三國志」3個字為遊戲命名,被業者認定是場不公平的商業競爭。

根據智慧局資料顯示,日商光榮特庫摩是在民國91年申請「三國志」商標註冊,96年再申請「三國志Online」商標。也就是在民國112年和116年前,國內所有遊戲名稱都不能以「三國志」或「三國志Online」為名。

但這本歷史名著是中華文化產物,描述的也是中華歷史故事,如果搞到華人自製商品不得以此命名,實在不合情理,但這種狀況已維持15年,直到最新判決出爐才有轉圜空間。

2015年,台灣光榮特庫摩狀告真好玩娛樂科技侵害商標權與著作權,其中在商標權部分,由於真好玩將遊戲命名為《三國志─一統天下》,因為內含「三國志」3個字,被光榮要求1800萬元賠償金。

今年8月底,法院做出一審宣判,認為真好玩並沒有違反商標法,理由是「三國志」這3個字在識別性上有疑慮,且《三國志─一統天下》又並非《三國志》,因此不構成侵權。

書名本身並不限制被註冊成商標,就算有,也屬於作者(陳壽)擁有,光榮能註冊商標成功,可能是當時以純文字註冊,加上台灣早期審查制度寬鬆,假設是這幾年才以「三國志」申請註冊商標,難度就很高了。

▲三國志。(圖/摘自網路) ▲光榮能將「三國志」註冊商標成功,可能是當時以純文字註冊,加上早期審查制度較為寬鬆所致。(圖/摘自網路)

智慧局在「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中也有規範:習知小說與故事常被改編為電玩內容,故以該名稱做為商標,會給予消費者的印象為商品或服務內容的相關說明,不具識別性。這恐怕也是判決對光榮不利的原因。

不過,即使法院判定真好玩不違反商標權,但在著作權的攻防上仍有爭議,光榮認為被告商品部分人物圖像,和光榮《三國志》風格相似,這方面法院一審認定違反著作權,也有明確的判賠金額。

我們不知道,是否因為光榮的人物圖像已深入人心,導致業者美工設計「參考了」這些人物圖,但未來法官在這方面的主觀認定上,恐怕得面臨更多挑戰。

畢竟,關羽大紅臉丹鳳眼、張飛大鬍子又面露凶光、趙子龍是帥氣小白臉…,這些無法被證明為史實,但形象早已深入民眾心中,不能因為光榮搶先繪製就擁有著作權,否則,其他遊戲裡的關公不就得改騎驢子?當然,假設被告圖片真是完全抄襲,那就另當別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