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預計 11 月生效,「大同條款」之稱的公司法第 173 條之一也將同步上路,也就是股東持股達 3 個月、且股權過半的股東,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然而,因保險業擁有龐大資金,能否計入「市場派」的 50% 股權加入股東臨時會召集行列引發關注;對此,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 (10) 日表示,這涉及保險法第 146-1 條規定,金管會還要再研議,但若保險業者參加共同召集,就會形成對經營權的挑戰,初步希望保險業不計入被投資公司 50% 股份的行列。
《公司法》修正案將上路,這次增訂「大同條款」,也就是持股 3 個月的股東,也就是股東持股達 3 個月、且股權過半的股東,就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然而因為保險業擁有龐大資金,投資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相當常見,因此若是成為市場派爭奪經營權,要達到股權過半的條件都較易達成,外界認為恐會造成經營權大戰,且目前保險法特別法中,有明訂保險業不得參與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權,因此,保險業是否適用「大同條款」備受矚目。
顧立雄說明,保險業部分,主要要看保險法 146-1 條,保險業不可以參與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且不可以跟任何第三人透過任何約定,來參與對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權。
顧立雄進一步表示,如果保險業的持股也可以計入被投資公司的 50% 股份,成為所謂的「市場派」,進而去召集臨時股東會,恐有違反保險法的疑慮。一旦保險業變成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人,會有共同召集的概念,共同召集就會形成對經營權的挑戰。因此,會請保險局研議有沒有違背當初保險法第 146-1 條立法意旨,如果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會希望保險業不計入被投資公司 50% 股份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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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說明,保險業部分,主要要看保險法 146-1 條,保險業不可以參與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且不可以跟任何第三人透過任何約定,來參與對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權。
顧立雄進一步表示,如果保險業的持股也可以計入被投資公司的 50% 股份,成為所謂的「市場派」,進而去召集臨時股東會,恐有違反保險法的疑慮。一旦保險業變成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人,會有共同召集的概念,共同召集就會形成對經營權的挑戰。因此,會請保險局研議有沒有違背當初保險法第 146-1 條立法意旨,如果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會希望保險業不計入被投資公司 50% 股份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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