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涉嫌收賄 6300 萬元,二審被依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判處 13 年 6 月徒刑,最高法院審理此案,今( 22 )日評議後,依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 2 年定讞,目前已通知最高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至於貪污罪方面則有待釐清,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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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林益世在 2010 年間曾收受「地勇選礦」負責人陳啟祥 6300 萬元賄款,協助取得中聯爐下渣契約及轉爐石契約,未料 2012 年約滿前,他改以行政院秘書長身份再次索賄 8300 萬元未遂,被特偵組依貪污、洗錢等罪名,分別將林益世、妻子彭愛佳、母親沈若蘭、2 名舅舅起訴。

台北地院認為,林益世收賄喬合約觸犯恐嚇罪,依公務員恐嚇取財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 7 年 4 月,褫奪公權 5 年、併科 1580 萬元;上訴二審後,法官認定林益世濫用立委、執政黨「大黨鞭」身分施壓,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加上犯案後毫無悔意,改判 13 年 6 月徒刑、褫奪公權 8 年,併科罰金 1580 萬元。

最高法院今審理此案,評議後將林益世依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 2 年須入監定讞,貪污罪部分因犯罪事實有待釐清,發回高院更審。由於沈若蘭在案發後涉湮滅證據,遭判 5 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15 萬元確定;至於彭愛佳及 2 名舅舅一、二審皆判無罪,最高法院今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駁回上訴,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