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 (5530-TW) 總裁李世聰加碼彰銀 (2801-TW) 持股卻申報不實遭金管會重罰,但外界質疑為何只罰鍰及限期賣股,卻不構成「不誠信、不正當」的解任標準,而解除其彰銀的董事職位?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 (17) 日表示,這種僅違反程序事項,還不構成實質的所謂不誠信、不正當的解任標準,若其他股東對其「董事資格」有意見,可以循公司法相關程序和民事訴訟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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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聰向金管會申報持有彰銀股份逾 5% 後,仍透過外資帳戶陸續增加持股,持股從 7.02% 增加至 9.06%、高達 17.2 萬張股未申報,金管會決議對李世聰及關係人重罰 600 萬元,並要求李世聰須限期 1 年內處分未確實申報的彰銀持股。

為何只罰錢跟限期處分持股,卻沒有因為李世聰構成不誠信、不正當而解除他彰銀的董事職位?顧立雄今天表示,李世聰主要是違反持股超過 5% 以上、每超過 1% 要申報,金管會就應該要申報卻沒有申報進行裁罰,而持股申報不實是違反程序事項,還不構成實質的所謂「不誠信、不正當」,我們處他罰鍰跟命令他處分掉不實申報的持股,就已合乎規定。

顧立雄進一步指出,金融機構負責人雖受有關不誠信、不正當的資格準則規範,但目前還有很多金融機構負責人,儘管有官司在身、被檢查官起訴、受到刑事案件起訴,都沒有被認定為不誠信、不正當,所以像李世聰這樣子程序事項事務的違反,是否足以被認為是不誠信、不正當,這都還需要斟酌。

顧立雄解釋,銀行局有請李世聰說明此案,每個人都有抗辯的權利,金管會根據查到的相關資料,認為他透過境外公司加碼彰銀持股,而該境外公司代表人是他女兒,不過,李世聰主張說持股有移轉出去,但金管會認為缺乏實質金流的軌跡,對他這樣的說明,認為不可採信;但他的說明不可採信,不代表有不誠信、不正當的行為。

顧立雄表示,李世聰未達不誠信、不正當的解任標準,而他擔任彰銀董事是由股東來選舉的,所以如果有其他股東對他的董事資格有意見,因為撤銷股東會決議時間已經過,可以循公司法相關程序和民事訴訟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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