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南市仁德區鄭姓里長反映收到高雄市2007年2月份未繳停車費催繳及罰單乙事,高雄市交通局澄清表示,該里長係收到今年4月份未繳停車費的催繳及罰單,並非2007年的催繳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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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鄭里長反映收到2007年2月份未繳停車費催繳及罰單,經過該局查證該筆告發單號資料,里長收到今年7月份寄發的罰單係針對今年4月份未繳的停車費15元、催收工本費50元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處罰鍰300元,總計365元,並非2007年的停車費催繳告發。

交通局表示,停管系統可查詢到的停車資料最早可追溯至2004年,所以里長應係得知當年未繳的停車資料而造成誤解。另外里長2007年未繳停車費30元業於當年度告發仍未繳,告發單號與本年告發單號不同,交通局已向里長澄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