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全國 69 萬大小公司組織運作的公司法修正案,今 (6) 日三讀通過,其中,為了配合 11 月的國際洗錢防制評鑑,牽動國內各公司股東名簿申報的洗錢防制條款第 22 之 1 條將先行上路。而備受矚目的 SOGO 條款不溯及既往,但大同條款卻通過,確定為繼續 3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預期將對大同公司派造成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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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法主有 3 大主軸:彈性化、電子與國際化、強化公司治理。在彈性化方面,包括員工獎酬工具有彈性、非公發公司董事席次有彈性、非公發公司實際召開董事會有彈性、非公發公司股東間策略聯盟有彈性、盈餘分派有彈性、舉債有彈性、發行面額股或無面額股有彈性。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下午召開記者會表示,為了因應年底亞洲洗錢防制組織評鑑,《公司法》第 22 條之一新增的每年申報董監事與股東申報義務規定,將在相關子法《電子申報辦法》訂定後,於今年 8 月上路,由於 69 萬家公司股東名簿申報工程浩大,經濟部與財政部勾稽公司報稅時股東名簿後,將於今年 8 月以後寄發通知,請公司確認股東名簿是否有變動,未在期限內完成申報之公司,將面臨處罰。

由於董監事與股東申報義務攸關全台 69 萬家企業,經跨部會協商,目前確定少數企業,包括國營事業與上市櫃公司,因為已經有相關申報規定(上市櫃公司股權異動每月申報),可以排除適用,扣除掉上述公司後,其他所有公司,包括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都要申報,換言之,全台 69 萬家幾乎都要按照這一條規定申報。

至於俗稱為「SOGO 條款」的《公司法》修正案第 9 條第 4 項,將原條文的「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擴大為濟部可自行撤銷或廢止違法公司的登記,且利害關係人也可申請撤銷或廢止。

不過,由於此次修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此次修法對 SOGO 公司並不適用,換言之,徐旭東的經營權將不受任何影響。

至於也是外界所關注的「大同條款」第 173 條之 1,過半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規定,經多方討論,最後增加了股東的持股期間必須 3 個月以上的門檻。外界擔憂此舉等於是替市場派開了大門,對大同公司派的經營權恐不利。

王美花指出,在經過多方討論後,新增持股必須 3 個月以上的門檻,這 3 個月指的是「股權停止過戶的時間」,一直到召開股東會,加上公開發行公司還有 30 天的時間,因此等於是至少要 4 個月。

而關於董事可查閱影印公司資料、公司治理人員的設置、刪除法人董事,及限制委託書選舉權等提案,經過充分討論後,最終並沒有被納入。

此外,針對新創公司與放寬公司治理彈性,主要在於活化特別股,範圍包括複數表決權、發行黃金股等,對內擴大員工獎酬工具,對外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特別公司債,友善新創環境。

至於盈餘分派,綜合立委蔣萬安和曾銘宗的版本,公司章程得明訂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半年或每季」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強化股東投資效益,被稱為「股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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