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昨 (11) 日凌晨披露了小米擬在上交所發行 CDR 的招股說明書,提及集團今年 4 月初向創辦人雷軍發行新股,產生人民幣 98.3 億元 (約港幣 120 億元) 薪金開支,影響今年上半年以至全年業績,拖累第一季大虧人民幣 70 億元。
此外外電引述消息指,小米正考慮擴大 CDR 的集資至 50 億美元 (約港幣 390 億元),佔其整個 100 億美元 (約港幣 780 億元) 的上市計劃的比例增至一半,這意味着在香港 IPO 集資額將縮減。早前的消息指,小米在港的集資額將佔 70%,大陸 CDR 將佔 30%。
小米 CDR 招股書比起香港的初步版本,有少數地方的披露明顯較為詳盡,其中包括公佈小米今年首季表現,其內營收人民幣 344.12 億元,淨虧損人民幣 70.27 億元,淨利潤率為負 20.42%,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累計虧損達人民幣 1351.63 億元。
過去 3 個年度,除了 2016 年度小米錄得人民幣 5.53 億元純利外,2017 年及 2015 年度均錄虧損,分別虧人民幣 438.3 億元及人民幣 75.81 億元。
此外,中證監昨日上載小米 CDR 上市招股書中,提及集團今年 4 月初向創辦人雷軍發行新股,產生人民幣 98.3 億元 (約港幣 120 億元) 薪金開友,影響今年上半年以至全年業績。
值得留意的是,CDR 招股文件進一步披露,根據公司與優先股股東間的協議,若公司在約定時間內未有在香港、紐約等主要交易所,或投資者認可的交易所上市,有權要求小米贖回其持有的優先股,令集團可能面臨支付巨額資金的風險。
不過,翻看香港初步招股文件,雖然亦有提及贖回事項,卻僅簡短記錄在附錄部分,而且未曾提及風險問題。惟 2 份文件不約而同地未有明確公布「上市時的估值需達一定水平」所指的實際估值,以及約定時間為何時。
小米在 5 月 3 日就先於香港遞交了招股書,原計劃是在 6 月底掛牌上市,但考慮到配合 CDR 進展,並避免 CDR 投資者損害權益,小米決定在籌備大陸發行 CDR 的同時,同步籌備於香港上市。
在確定滿足「合格上市」的前提下,公司將實現境內 CDR 同步發行;在此情況下,公司上市後優先股即可轉化為普通股,從而消除優先股贖回風險,消除對境內 CDR 投資者影響。
消息指出,小米的 CDR 發行日期和香港 IPO 日期或定於 2018 年 7 月 16 日和 17 日。
香港《明報》引述信永中和 (香港) 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盧華基表示,小米 CDR 招股書及港交所的招股文件有分別實屬正常,因中港上市規則有別,兩地監管機構所要求風險披露亦有所不同。
對於小米上載於港交所的招股文件未有提及合格上市地等風險,他認為,香港實行披露為本,相信小米通過上市聆訊後,會披露更多風險因素。
另據小米 CDR 招股書中提及,募集資金的 40% 將用於全球擴張,2018 年計劃進入或鞏固在東南亞及歐洲的市場地位,2019 年及未來,要在歐洲、亞洲及其他地區進一步擴大地區覆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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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 CDR 招股書比起香港的初步版本,有少數地方的披露明顯較為詳盡,其中包括公佈小米今年首季表現,其內營收人民幣 344.12 億元,淨虧損人民幣 70.27 億元,淨利潤率為負 20.42%,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累計虧損達人民幣 1351.63 億元。
過去 3 個年度,除了 2016 年度小米錄得人民幣 5.53 億元純利外,2017 年及 2015 年度均錄虧損,分別虧人民幣 438.3 億元及人民幣 75.81 億元。
此外,中證監昨日上載小米 CDR 上市招股書中,提及集團今年 4 月初向創辦人雷軍發行新股,產生人民幣 98.3 億元 (約港幣 120 億元) 薪金開友,影響今年上半年以至全年業績。
值得留意的是,CDR 招股文件進一步披露,根據公司與優先股股東間的協議,若公司在約定時間內未有在香港、紐約等主要交易所,或投資者認可的交易所上市,有權要求小米贖回其持有的優先股,令集團可能面臨支付巨額資金的風險。
不過,翻看香港初步招股文件,雖然亦有提及贖回事項,卻僅簡短記錄在附錄部分,而且未曾提及風險問題。惟 2 份文件不約而同地未有明確公布「上市時的估值需達一定水平」所指的實際估值,以及約定時間為何時。
小米在 5 月 3 日就先於香港遞交了招股書,原計劃是在 6 月底掛牌上市,但考慮到配合 CDR 進展,並避免 CDR 投資者損害權益,小米決定在籌備大陸發行 CDR 的同時,同步籌備於香港上市。
在確定滿足「合格上市」的前提下,公司將實現境內 CDR 同步發行;在此情況下,公司上市後優先股即可轉化為普通股,從而消除優先股贖回風險,消除對境內 CDR 投資者影響。
消息指出,小米的 CDR 發行日期和香港 IPO 日期或定於 2018 年 7 月 16 日和 17 日。
香港《明報》引述信永中和 (香港) 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盧華基表示,小米 CDR 招股書及港交所的招股文件有分別實屬正常,因中港上市規則有別,兩地監管機構所要求風險披露亦有所不同。
對於小米上載於港交所的招股文件未有提及合格上市地等風險,他認為,香港實行披露為本,相信小米通過上市聆訊後,會披露更多風險因素。
另據小米 CDR 招股書中提及,募集資金的 40% 將用於全球擴張,2018 年計劃進入或鞏固在東南亞及歐洲的市場地位,2019 年及未來,要在歐洲、亞洲及其他地區進一步擴大地區覆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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